有關政府採購法疑慮認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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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到學校服務作一些有關招標案件的業務

直到昨天遇到一件招標案件有廠商聲明異議

實在不知道可依採購法內容回應此廠商異議

依照我們開標當時情形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只負責招標資格審查當下該廠商資格審查有過

但是由於投標文件載明需附上投標文件型錄

該廠商所附之型錄則是從網路上下載後進行修改

因此當下我們學校科裡面負責技術審查人員判定該投標型錄有偽造之疑

因此判定型錄不合格並且未開標封因此開標結果為另一家廠商得標

結果開標後大約一小時該家廠商打電話詢問開標結果

得知自己未得標乃非常憤怒並發出異議

因此我們發出公文給該廠商作為說明

所以才想請問一下是否有人知道按照此情形

該廠商投標之文件型錄修改是否可以採行採購法裡規範

廠商故意以修改投標文件來投標因此判定該廠商失去投標資格

不知道這樣解釋算是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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