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第一項第02

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5-13
NONO我不認同小林大大在意見欄補充的狀況對185條第一項第二款除了陽光小子大大的解釋外還有加上有些物品未必是以酒精狀況但已經無法達到安全駕駛的定義至於酒駕肇事還是要以最後的行為論罪不能光以刑法185-3條論斷(刑法55條參照之)...Showmore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5-11
所以不管致幾個人死,在刑事的範圍內,都只成立:185-3第02項。right?......然後受害者在各自依照民事去求償~~~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5-12
愚見供參:每個人對酒精的反應不同法定的標準是同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但如果有些人的酒量較差,就算未達法定標準,也是已無法進行安全駕駛這就是設立第二款的意義其實仔細看這三款,就會發現除第一款是採用科學儀器的檢測標準,其它的都是以"是否能安全駕駛為判定標準"因此,安全駕駛才是重點,並非是不行駕駛~~兩者的定義還是有不同此外,刑185-3第二項及刑277第二項,是採競合吸收的方式進行...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