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第二審法院判決所適用的行政命令
法院不採行政機關的釋示時而提出法院自己確信的見解
但最高法院若認其見解不當時
應認法院有適用行政命令不當之違背法令
黃陽壽老師的民總課本中有一句話「仍應認有判決適用被釋示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要不得逕認有判決不適用該行政釋示本身之違背法令」
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
最高法院若認為二審法院採行的見解不當
不能說二審法院不去適用「行政釋示」是不當的
因為行政釋示並非民法第一條所稱的法律
而是要去說第二審法院有適用該被解釋的行政命令的見解不當之違背法令
請問各位大大:
1.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有誤嗎?
2.若一個法律涉及到處罰的規定,這個法律得否由行政機關對其用詞等做出解釋?
若可以解釋,為何不必去考慮到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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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採行政機關的釋示時而提出法院自己確信的見解
但最高法院若認其見解不當時
應認法院有適用行政命令不當之違背法令
黃陽壽老師的民總課本中有一句話「仍應認有判決適用被釋示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要不得逕認有判決不適用該行政釋示本身之違背法令」
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
最高法院若認為二審法院採行的見解不當
不能說二審法院不去適用「行政釋示」是不當的
因為行政釋示並非民法第一條所稱的法律
而是要去說第二審法院有適用該被解釋的行政命令的見解不當之違背法令
請問各位大大:
1.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有誤嗎?
2.若一個法律涉及到處罰的規定,這個法律得否由行政機關對其用詞等做出解釋?
若可以解釋,為何不必去考慮到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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