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有關三等親有前科是否能考? - 法律
By Oliver
at 2011-09-27T00:00
at 2011-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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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想參加明年101年一般警察特考之前有聽說三等親有前科不能考@@?
小弟實在不是很清楚 又很怕花了前去補習結果不能考
到底有沒有因為三等親友前科就不能考一般警察特考呢??
因為小弟的家族事業是做資源回收商,爺爺,叔叔,爸爸都不幸有收購贓物的前科
我是很有心想走這一條路,希望知道的人可以幫幫我解答 謝謝
我想參加明年101年一般警察特考之前有聽說三等親有前科不能考@@?
小弟實在不是很清楚 又很怕花了前去補習結果不能考
到底有沒有因為三等親友前科就不能考一般警察特考呢??
因為小弟的家族事業是做資源回收商,爺爺,叔叔,爸爸都不幸有收購贓物的前科
我是很有心想走這一條路,希望知道的人可以幫幫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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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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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1-09-29T20:09
at 2011-09-29T20:09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1、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3、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四、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第267條(常業賭博罪)、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第350條(常業贓物罪)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6條第1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第11 條:你本人沒有上列情形之1 就可以考不會被刷下來
你還可以參考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公布日期】99.07.23 【公布機關】內政部【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100767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1447號令修正發布第3、4、8條條文 【法規內容】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初試錄取人員,係指參加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 第3條 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四、國籍、戶籍資料。五、學歷資料。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七、身心健康狀況。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第4條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5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素行資料。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第6條 身家調查,應於複試前辦理完竣。 第7條 身家調查表,由各校訂定之,並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第8條 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請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第9條 身家調查資料,由各機關學校依機密件處理及保管。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
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竹賢...敬上參考
2011-09-27 20:29:48 補充:
爺爺,叔叔,爸爸都不幸有收購贓物的前科...不會影響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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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大幫我找這影片裡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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