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項的問題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在超過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同輩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收養(例如收養旁系八親等的表兄弟)
?
最近問朋友,朋友跟我說只要同輩份都不能收養,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據,實在是有點困惑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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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在超過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同輩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收養(例如收養旁系八親等的表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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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問朋友,朋友跟我說只要同輩份都不能收養,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據,實在是有點困惑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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