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法1073-1收養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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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項的問題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在超過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同輩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收養(例如收養旁系八親等的表兄弟)

最近問朋友,朋友跟我說只要同輩份都不能收養,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據,實在是有點困惑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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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10-18
「輩分不相當」
Hardy avatarHardy2017-10-20
如過說是單純因為輩份不相當,那為什麼1073-1第三項還要加上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這段說明,
直接寫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輩份不相當。這樣不就好了嗎?這
邊是最讓我困惑的地方
Emily avatarEmily2017-10-20
再超過就遠親了 沒有規範必要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10-24
大家都是親戚,只是多遠而已
Gary avatarGary2017-10-26
奧卡姆剃刀原則,最簡單的答案或許就是最好的答案
Agnes avatarAgnes2017-10-30
同輩分,就是輩分不相當。但民法第1073條之1對旁系血
Edwina avatarEdwina2017-11-01
親只限制六親等以內不得收養。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11-02
就我看來,你的例子旁系八親等同輩份是可以收養,但須注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