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關福利金只限員工本人使用的稅法條文(10點) - 法律Donna · 2011-04-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大大有沒有有關福利金只限員工本人使用的稅法條文?找好久都沒有明確的條文法律All CommentsXanthe2011-04-22謝謝您的發問,為您解答,是我的榮幸,您的問題小楊看法如下:問:請問有沒有有關福利金只限員工本人使用的稅法條文?答: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五二五○號令公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第七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 一、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述明:職工福利金,只能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二、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更說明了,除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不得移作別用。三、 職工福利金,只能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就連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福委會)的辦公室及員工餐廳場地租金,都不宜由職工福利金支付,請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00三六九號函。四、 如果福委會辦理會務人員自強活動、福委會聘僱專職會計幹事之薪津、福委會聘請會計師、駐廠醫師、建築師及律師酬金、福委會購製員工制服…等,看起來都和員工福利有關,卻都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有之明確規定,因為:五、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為全體職工所共有,其各項福利措施應以全體職工為對象,故不符合會務人員自強活動支出、聘僱專職幹事之薪津、聘請會計師、駐廠醫師、建築師及律師酬金,因為支出對象不是全體職工,故皆有解釋函令規定,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付。六、 員工制服則屬於單位營運所需,非屬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故不得支付。七、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勞福一字第○九三○○三五五一四號令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一、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一)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二)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三)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四)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二、 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八、 「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請參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勞福1字第0950111310號令九、 檢陳相關法規及法令解釋網址如下:http://web.cla.gov.tw/wf/laws_list.asp?menu=com 請 卓參。參考資料:上鼎記帳士事務所歡迎參觀小楊的部落格Related Posts被性侵害的人請問這樣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權?法律還有金錢糾紛誰能幫助我.基督教反對性行為?叔叔過逝能否請喪假(服役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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