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過逝能否請喪假(服役期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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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1-04-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已查過相關的法令
雖然只有二等親的部分有明確規定
但該條文第2項說"......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則該部分所述之其餘喪假係針對第1項以外的情況而定嗎?
另就我向其他學長詢問的結果
他之前"叔公(4等親)"過逝時亦可請5天的喪假
而今長官卻只允許我請2天的事假
這樣豈不是前後標準不一?
故請各位對該條文有研究的專家們協助解惑
不僅是幫助我,也是替未來有相同情況的役男給予協助
PS:1.前述的學長為義務役
2.該(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至少這10年間未修改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4-19T03:46
版主你好!!
北山前幾天才向國防部投書~
投書建議內容跟版主所發問的事情雷同~
北山就將投書內容貼出來~
主旨: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有損役男及家屬權益 姓名: 北山鐵衛 處理情形:分派處理中 內容:法規名稱: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第16條規定
所稱家屬者,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第16條明定設於同戶籍同居共營生活三親等之血親姻親亦算家屬。
而第35條第3款常備兵、補充兵請喪假的親屬認定卻不包含第16條所規定之家屬!!!!
第35條第3款法規~
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並於百日內請畢,規定如下: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這樣子的法規條例合理嗎??
在第16條一起生活的三親等被算成家屬合情合理~
而在第35條第3款請喪假的部分~
卻未將第16條所計算在內的三親等血親姻親納入。
以上不合理之條例建請上級長官能審慎評估~
在請喪假的部分也能將第16條所稱家屬的三親等也包含在內~
以上投書國防部尚未做出回應~
只要該條例能通過修改~
那包括版主在內還有其他人將受惠~
北山會把國防部做出的回應跟版主報告!!
北山鐵衛敬上
2011-04-21 18:16:06 補充:
北山已經收到國防部回函~
內容如下~
這是中華民國國防部民意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本民意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有損役男及家屬權益」之陳情信件,本部回覆如下:
2011-04-21 18:17:09 補充:
(一)台端100年4月8日致本部民意信箱電子信函(編號:POM100041XXXX號)敬悉。
(二)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6條所訂,係家屬之定義,另第35條第3款所訂,為申請喪假之對象,兩者並無關聯性,合先敘明。
(三)經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第1項及「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內所規定,均與「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所訂相同,本部秉持依法行政之精神,執行政府相關法令,未來如有修訂需要時,本部將參酌台端寶貴意見,納入修訂參考。
2011-04-21 18:18:10 補充:
此回函內容北山還是有意見~
北山會繼續爭取~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1-04-18T00:57
沒有標準不一的問題,
只有長官對法規熟稔的問題。
板大所提的親屬關係,部隊長給事假是對的。
至於說學長之前叔公過世請喪假,
您要覺得標準不一,可以向上反映,
部隊長嚴重可能涉及"瀆職"或是"圖利",
當然前提是主官同一人的情況。
換個角度,
當一個主官面對部屬這種生老病死,
基本上,考量很多。
之前當主管,阿兵哥三天二頭來請假,
女朋友懷孕、嬸嬸車禍、哥哥老婆生小孩諸如此類問題,
要准?不准?
准了,以後阿兵哥就會覺得反正假就是好請,其他人起而效由。問題就來了,這些請假人的勤務誰幫他代理?
不准,這些人又在部隊裡搞小團體,防不勝防。
主官考量的是"公平"和"戰備"及"休假安全"問題,
阿兵哥只想可不可以出去的問題。
現在部隊的考量已經很人性了,
個人覺得版大面對部隊長給予事假二天,其實算合情合理。
不要再去說請假規定幾年沒修了,
請假規定基本上是針對志願役來說的,
義務役阿兵哥,正常就是排休、積休、或週休。
去討論這種問題,就國防部的立場,只會越修越嚴格,沒有彈性。
也許版大跟叔叔關係很好,
相信我們對這件事也深表遺憾,
如果您覺得二天事假太少,
您還是要自行"舉證",證明這個關係值得讓部隊長多准幾天,
而不是要部隊長違犯既有的規定。
2011-04-22 00:19:00 補充:
北山大師的回覆我已經拜讀畢。
其實國防部"法制"的意見整體而言就是政策走向。
睮衡現今政策,朝向募兵制一途,
以後部隊全部都是志願役時,規定也就是這樣,
那義務役的也不就這五年內的事,
國防部不會更改的,
因為國防部也會參考其他行政部門的法規,
這不是單一國防部的事,
可能還會牽扯到內政部、法務部(法規修訂),
再說訓練時間已經減少,義務役扣除新訓、專長訓、休假和軍訓役期折抵,
可以在部隊時間已經少的可憐,
怎麼可能再放寬?
針對板大這檔子事,
我還是建議,既然部隊長都可以准二天事假,
何不再舉證替自己多爭取想要的目標?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4-17T16:19
直接去問參一請參一去問營部參事比較快
在這裡問跟在軍中所得到的答案不太一樣
因為有的部隊在戰備
或有的部隊剛好在演訓範圍內
如果是一般後勤或支援又不一樣了
基本上應該可以請十幾天.然後分天數.
可能一次兩天一天的.然後請滿天數.送由營部營長蓋核可章
或副營長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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