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告所在地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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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個民事案件
我被列為被告
然後原告每次都要我跑去三重開簡易庭
後來有版友告訴其實是應該看被告所住地點在哪
最後我想要對這個案子上訴
請問一下我該在上訴狀裡引用哪些條例
才能把上訴案子調回去新竹開庭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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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am not a Rossoneri why my blood is red and my eyes are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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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11-02
你們當初有沒有文書上約定要在哪個法院開庭?
沒有的話按照民訴法第一條 應該要再被告的住/居所地開庭
David avatarDavid2009-11-06
比方說當時中有無簽定合意管轄在哪個法院之類的東西
Hedda avatarHedda2009-11-09
如果沒有的話 你可以向三重的法院提起無管轄權之抗辯
Callum avatarCallum2009-11-11
正常的話法院會將該訴訟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之前我有個朋友在台東被告 問題她住澎湖...就是這樣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1-16
喔喔..那我上訴狀就寫按民法第一條要求到新竹抗辯對吧?
並沒有文書約定呢
Ina avatarIna2009-11-16
一審已經走完了吧?除非是專屬管轄(例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
Kelly avatarKelly2009-11-18
不然會有民訴25條應訴管轄的適用,不能再以無管轄權為由抗辯
Cara avatarCara2009-11-23
囉~另外,除被告住所地外,因事件的類型,其他法院未必就沒有
Ingrid avatarIngrid2009-11-25
管轄權,此部分請看民事訴訟法第2條到第22條。
Poppy avatarPoppy2009-11-29
一審走完了,是民事重小賠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