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超商工作了將近五年,我是正職人員,我們是屬於加盟店,最近由於雇主這幾天臨時告知無法經營,導致我們所有員工都沒有工作,我想請問這種情形我可以跟雇主要求遣散費嗎?如果雇主不願意給我們遣散費我們該如何申訴?因為等總公司交接店面可能還要一個月所以我們可能最晚做到12月底就要失業了,我有去看過勞工局網站有關遣散費問題,計算方式有分新制及舊制,所謂的新制及舊制是指甚麼?勞工法有規定雇主一定要付資遣費給員工嗎?令外請問我一�
有關資遣費及失業補助金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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