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的時候,在3線道上的機車道騎乘機車時(自認一向騎車車速不快),被後方機車撞倒,滑行了約10公尺,雙方人員皆有受傷送醫院,當時也有報警、測量和作筆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寫:當事人1(對方):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58條1款及第61條3項。當事人2(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因調解不成我方提出告訴,今天收到法院傳單請問問題:1.為什麼傳單上面我會是”被告”?2.明天就要出庭,我是否��
有關車禍~過失傷害案件(被撞)-20點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