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問題我觸犯法規47條3款及61條3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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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0-0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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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我
在元月26號時我發生車禍 情況是 那時是下班尖峰時段我期在高雄的九如一路上
因為那時候車子很多所以時速也沒很快大概三四十對方也沒很快
但因為車多的關希 我跟對方那時候剛好是平行車 但我又想要超車過去
因為平行很危險 但意外就這樣發生了 因為我是雙在 後面在我朋友我是在左邊就是快車到那ㄍ方向 對方是右邊在慢車道方向 但是我門兩台機車都是行使在慢車道上 所以都沒違規 但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 我朋友的包包 打到對方的後照鏡 也沒勾到 是打到而已 對方嚇到 就放手的樣子吧 結果就摔車了 我們有較警察來 也有幫對方叫救護車送去醫院
現在對方的家長 都把錯全都丟給我 之後我們做完筆錄後 也去醫院看她 但她舊舊來 就說了一堆 意思也是都是我們的錯就對了 之後就叫我跟我朋友先回去了 說有事情 會在連絡我們 之後過很久都沒打來直到 2月9號又打來 是她舊舊打的 打來跟我要醫藥費 跟精神賠償 還有 摩托車ㄉ維修費之類的 醫藥費跟摩托車費用我都能接受 但精神賠償費用我真的沒辦法接受 對方一開口就要一萬元 但他只是差破皮 差傷而已
獅子大開口要一萬元 況且我也只是個學生真的沒辦法付給她 因為幫她修理完車之後我手頭就很緊了 根本沒多的錢給她精神賠償費 但對方態度很強硬 還是不肯軟化 堅持要一萬元 雖然我知道她有權利跟我要求精神賠償 但一萬元我真的拿不出來
所以到現在對方還是不肯和解 但我真的很有心想和解 對方給我的感覺好像就是要錢 我同事就跟我說別李他了 她要告就讓她去告 反正到條委會那邊一定會結束的
我同事舊說先採取別理她的態度 但我很希望塊點解決事情把心中的大石頭放下
我今天早上有趣交通對申請事故分析表 分析結果對我比較不利
分析表上法條依據 說我依據處罰條例 第47條3款及第61條3項
我有查了一下假47條第3款處罰新台幣1200~2400元以下 另一條是繼違規點數
因為對方真的態度很差 又響應凹錢我也沒那麼多錢讓他們凹 假如聽我同事的話就別在理他了她去告的話 法官是不是會判我要給對方一萬元 還是會少一些呢 法官會理性判決嗎 因為一萬元我實在拿不出來 對方還叫我去用借的 她還說不然給你分期付款 期限是一年 一個月付八百元 但我不想分期付款 我只想趕快把事情解決 不要再有牽扯
因為我真的沒辦法了 所以希望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幫我
假如真的不理她 是要負47條第3款裡的 一千兩百元~兩千四百元給對方嗎?
還是給法院 對了想請問一下 如果不幸真的上法院了 那要付錢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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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0-02-12T05:47
本案依你所述之狀況"
擦撞那一霎那"
應該是在你[正欲超車之際 ],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才會裁定是你為肇事主因。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都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雖然通常檢察官對[告訴乃論]案件,只要二造有和解意願,都會先做此善意的勸導沒錯。
地檢署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簡單的說: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法裁定。
以刑逼民"
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不要被你那[不懂裝懂]的同事煽動,認為上開要求不合理,熟不知本案現在就怕對方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很容易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 一萬元 和解或與堅持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0-02-16T22:46
讓他告好了,我敢跟你保證,法院絕對不會叫你賠償一萬元的,因為那只是輕傷,且你不是故意的,你的友人也有責任,更注意的是(被害人是驚嚇而摔倒,而不是你去撞倒他,在客觀上,他是因為你朋友的背包碰到後照鏡驚嚇而摔倒,其結果是有因果關係,但在主觀上,你並沒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意圖,只有無認識之過失,況且你也沒有肇事逃逸),檢察官可能會依微罪不舉原則,作出【不起訴處分】。這種小事上法院的機率很低,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也會斟酌一切情狀作出合理之判決,所以你放心好了。
如果對方之親屬有恐嚇或有詐欺之嫌疑,你一定要把證據找出來,到時候法庭上,更會對你有利。不要被人當凱子,這種皮肉傷的精神賠償費用不可能有那麼多錢的,頂多一二千塊。
九如一路哪啊?民族路那的地下道很窄很危險!早就該想辦法重整了。
(我住雄工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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