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直系親屬要告棄養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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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未滿20歲,因母親年輕時再嫁他人,將其托付奶奶照顧,直至小學2年級改由姨丈.阿姨照顧,期間均由姨丈當親生女兒照料並繳交生活學雜費,一直到國一時,姨丈生病無生活謀生能力才打工,半工半讀,而阿姨卻從頭照顧前夫帶來的親生兒子,不理不採,一直到高中3年級上學期姨丈過世,我朋友也將積蓄拿出補助辦喪葬費用共花用14萬,但姨丈往生所有補助50萬均由阿姨花盡,並盜領其戶頭所剩3萬學費,並換家門鎖,不讓回家,並到學校鬧事並告知老師,沒錢繳學費就不要唸了,後因傷害罪入獄(警局均有紀錄),現剛剛出獄卻要提告他棄養罪,請問大大這樣成立嗎?
告的成嗎?
而他兒子因要綁架他也被抓入獄,其他親生子在前夫那
監護權目前依舊在生母那,不在這阿姨身上
勞駕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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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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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13-10-01
阿姨並沒有依法律程序辦理收養
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義務扶養阿姨的
就算阿姨去提告也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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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Edwina2013-10-05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0-02
民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從文中所述內容,
最有可能的就是"家長家屬相互間",但二人是屬同居關係嗎?
不然實在看不出當事人與阿姨符合那項扶養義務??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10-02
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幾種情況,其中關於因為扶養義務所生的照護責任,必須以民事有無請求扶養權利、義務為先決條件。而民事扶養,必須具「血親關係」或「直系血親之姻親」,但不包括「旁系血親之姻親」。本件中之阿姨於親屬關係上屬「旁系血親」,自不在扶養之當然範圍內。除非姨丈、阿姨當初有依民法程式收養台端朋友,而構成擬制血親中之收養關係,否則其阿姨之要求,顯無法律上之理由。
縱然寄居期間或有照護而有所付出,亦僅為民事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問題。
2013-10-0117:50:33補充:
搬離、戶籍遷址後,就不是家長、家屬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