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規定的食品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請問:上述所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是指那些食品行業?
再請問:一般的烘焙食品製造或加工業( 如糕餅業 ),是否應主動連繫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或登記...等相關程序以符合規定?
請問:上述所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是指那些食品行業?
再請問:一般的烘焙食品製造或加工業( 如糕餅業 ),是否應主動連繫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或登記...等相關程序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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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至於第二個問題,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
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
2010-03-30 10:18:12 補充:
所以可驗可不驗,但依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所以主管機關也會不定期的去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