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這位丟掉相機的朋友是同事離職後他把自己相機放在公司會議室,因為公司知道這個東西的是我這位朋友的所以要我請他來把東西拿走結果一請就是一年半,期間我連絡他4次大約今年四月左右,他好不容易來了,結果發現東西不見了。找不到東西之下,這位朋友反而向警察局告發我八月初我到案作筆錄,並於八月底土城出庭九月底還要再出一次庭由於我二月份已經調到南部,這樣往返對我來說非常的疲勞況且我是以被告身分出庭也沒有補助,我��
朋友在公司弄丟相機,告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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