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今年在6月中的時候,帶著我帶著朋友和朋友小孩,前往加油站問工作,朋友看到桌上現金2700元之後逃逸,6月下旬朋友在無人看管之下去停車場,偷走對方的皮夾和手機以及盜刷信用卡,之後召法院通緝之下,請問一下可以和對方私下和解嗎?還是?連我也有事,朋友在市刑大說是他一個人犯案,那麼請問是可以私下和解嗎?而且還寫限制住居,我和朋友沒有住居,可以寫我家戶籍地址嗎?還是寫旅館的地址?[那時寫是我家][是真的沒住所]加上朋友還有小孩,如果有收到傳票是否要按時報到嗎?[請不要打廣告謝謝]
朋友涉竊盜和詐欺罪已經有去報到,那麼可以和對方和解嗎?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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