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證明與當初offer letter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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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懂法律的大家,
日前被公司資遣,公司答應給我正常的服務證明和非自願離職證明(但這個已經準備要去通報勞工局做勞資爭議協商)

但是正常的服務證明上面的職稱(一般基層)和當初給我的offer letter(掛管理職)不同(我其實是境外總公司透過hunter招募我的 但確定offer letter上面是有台灣董事長本人簽名)

因為當天取得這兩份文件,當下我都知道有問題,只是先跟公司討論非自願證明,結果大家不歡而散,就沒有討論正常的服務證明

我打算再去找公司請他們重新出正確正常的服務證明(我會帶當初董事長簽名的offer letter過去),只是因為怕說大家已經鬧得不開心,公司會拒絕我的要求,才上來向大家請益 這種跟當初取得的offer leter上面職稱不一樣的情況,若公司堅持不更正,會有觸犯什麼法條的問題嗎?

謝謝大家,現在很難過,非自願證明有問題,又被資遣失業,連正常服務證明也有問題,很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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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9-05-04
你實際工作的內容,是否也與當初的承諾有差異?
Emma avatarEmma2019-05-06
是的 除了offer letter上面寫的我有做 我還外加做了offer l
etter上面沒有的 還有別部門的
Eden avatarEden2019-05-10
妳們公司有法務或法律顧問嗎?
都沒有可能帶個律師去嚇一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