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繼承,其監護人有債務情形,所繼承之財產有查封疑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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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0-01-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情形如下:
1.祖母今年初過世,留有一橦房子,無其他債務及存款,
2.祖母育有二子及四個女兒,因大兒子自己有房產,故希望由小兒子繼承,但小兒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本身有債務(金額不小),希望由其子女共同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
3.所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及二等親均願意抛棄繼承,將繼承權留給小兒子的子女
問題如下:
因二名子女目前仍為未成年人,故其父親為法定代理人,當該二名未成年人繼承房產後,日後房產是否有可能因父親債務問題而遭查封或拍賣?
請各位大大們指導,謝謝~
已更新項目:
謝謝大家的回答,
再延續問題,
繼承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確定喪失其繼承權或死亡,才能有二等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若這些一等親都健在也沒有喪失其繼承權(只是抛棄繼承),其繼承權也不會轉由二等親接手,而是由第二,三,四順位繼承,若第二,三,四順位也都不在人世,該財產就會歸為國庫所有嗎?
(因為朋友有幫忙代問,但回答的結果和我們自己查的都有些差異,想再和大家確認一下)
再次感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0-01-29T06:07
1.祖母今年初過世,留有一橦房子,無其他債務及存款
Q:民法第十五之二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2.祖母育有二子及四個女兒,因大兒子自己有房產,故希望由小兒子繼承,但小兒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本身有債務(金額不小),希望由其子女共同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
Q: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3.所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及二等親均願意抛棄繼承,將繼承權留給小兒子的子女
Q:可引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引用民法第 1139 條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引用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2010-01-29 13:59:45 補充:
因二名子女目前仍為未成年人,故其父親為法定代理人,當該二名未成年人繼承房產後,日後房產是否有可能因父親債務問題而遭查封或拍賣?
引用民法第 1153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可引述民法第 1154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備註:這個問題可以引用民法總則跟引用民法親屬篇,看您是用那種法條來解釋,法律位階 如下:
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一定要弄清楚位階,不能顛倒只要顛倒會沒有勝訴機會‧整個案件沒結果就凍彈不的
2010-01-31 16:37:30 補充:
前揭純為實務理論,不另引述法條。問題是您是用那一條實務來理論,您講出來要不然那位問題板主不知道,因為版主並不是內行人。
2010-01-31 16:40:09 補充:
伊希爾:
如你所言,房子是直接繼承給子女(前面都拋棄)那就ok
不會遭到查封因為所有權人根本不同哪有說甲欠債居然去查封乙的房子但是要小心法定代理人可能用法代的身分讓小孩子同意去抵押借錢/作保這樣的狀況才有可能會被拍賣您的回答是民法親屬篇嗎
2010-02-02 12:35:47 補充:
繼承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確定喪失其繼承權或死亡,才能有二等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若這些一等親都健在也沒有喪失其繼承權(只是抛棄繼承),其繼承權也不會轉由二等親接手,而是由第二,三,四順位繼承,若第二,三,四順位也都不在人世,該財產就會歸為國庫所有嗎?
(因為朋友有幫忙代問,但回答的結果和我們自己查的都有些差異,想再和大家確認一下)
對財產全部會歸國庫所有,因為所有繼承人死亡,當然沒有繼承權的問題,
2010-02-03 08:31:34 補充:
我跟板主抱歉我好像給錯答案,因該是先引用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有關相請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這個比較正確:
民法第1177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民法第117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
2010-02-03 08:31:42 補充:
是先這個才是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這樣才對。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0-02-01T16:18
如你所言,房子是直接繼承給子女
(前面都拋棄)
那就ok
不會遭到查封
因為所有權人根本不同
哪有說甲欠債居然去查封乙的房子
但是要小心
法定代理人可能用法代的身分
讓小孩子同意去抵押借錢/作保
這樣的狀況才有可能會被拍賣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0-02-02T08:18
不動產之持有認定係以登記為準,一等親拋棄繼承而由二等親繼承,其所繼承財產及其取得之方式與一等親並無因果關係,亦只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責,該被繼承之不動產之登記為二等親之親屬,故其堅護人〈一等親〉只能針對被監護人〈二等親〉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有監督權利,對被堅護人其獲法律上之不利益無堅督行使權,此亦為與法不符,故其一等親之債權、債務不影響被監護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簡言之就是其一等親之債權人不得就其被堅護人所獲之繼承財產有所作為,亦如夫負債不能查封妻子名下房子來償債一樣,此為舉例,但如有擔保則另當別論。
前揭純為實務理論,不另引述法條。
如由一等親先繼承,而為避免債務問題而再贈與其子女即〈二等親〉,債權人也須及時依法攔阻方為有效,待贈與之程序完成後,債權人也只能徒呼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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