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是複製的~我只想知道一件事情~看完吧~回答者:筆云(初學者3級)回答時間:2012-08-1712:01:421、在民法上,藝人及其所屬的公司,確實可以主張相關法律權利,係相關不雅照片,已經侵害藝人的人格權。所謂的人格權,包含名譽、自由、隱私等等。是可以向散播的人,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以及移除相關照片,並可要求其登報道歉,或是因不雅照片一事受而損失之賠償。2、在刑法上,一開始po在臉書的人,可能犯有:第309條公然污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李宗瑞的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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