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實務上一個問題
家人因借款債權取得債權憑證後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家中動產
後來到現場發現是同一地址有雙戶長
書記官就說:「不予執行」
我媽也不明就理簽了筆錄後
書記官就離開了
我媽跟我舅舅愣在現場
所以現在是想請問有實務經驗的人
「不予執行」這句話
是「駁回」我媽的聲請強制執行嗎?
還是依職權「撤銷」執行命令?
還是我們家要另請律師具狀「撤回」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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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借款債權取得債權憑證後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家中動產
後來到現場發現是同一地址有雙戶長
書記官就說:「不予執行」
我媽也不明就理簽了筆錄後
書記官就離開了
我媽跟我舅舅愣在現場
所以現在是想請問有實務經驗的人
「不予執行」這句話
是「駁回」我媽的聲請強制執行嗎?
還是依職權「撤銷」執行命令?
還是我們家要另請律師具狀「撤回」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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