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被告被宣判犯銀行法及詐欺等罪
然而許多被害人除了只被傳喚去調查局做筆錄
在審判期間都沒有收到傳票通知可出庭
而被告又有騙某些被害人簽署民事和解書面
試問這樣完全沒通知任一被害人可出庭表達意見是否對那些被害人有權益上的損害?
法律上是否有規定應該要通知被害人開庭日期讓其可出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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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宣判犯銀行法及詐欺等罪
然而許多被害人除了只被傳喚去調查局做筆錄
在審判期間都沒有收到傳票通知可出庭
而被告又有騙某些被害人簽署民事和解書面
試問這樣完全沒通知任一被害人可出庭表達意見是否對那些被害人有權益上的損害?
法律上是否有規定應該要通知被害人開庭日期讓其可出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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