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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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3-04-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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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這個判決
1.被告主張兩法並一處理逾越權限瀆職之違法及不當行政處分,但我看到的本件原告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關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原告前揭指訴於法令顯有誤解。不太懂,因為兩造都是說要分別處罰的呀?他們的立場有不一樣嗎?
【裁判日期】940217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晉源(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
民國93年6月15日交訴字第09300363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本件原告駕馭其所有MBI-452號重型機車,於民
國93年3月3日21時20分許行經南投市○○街93號前,遭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員攔檢舉發「未懸掛號牌、於駕照
吊扣期間駕駛車輛」違規,案移被告所轄嘉義區監理所列管
,經向財政部委託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查證,該車被舉發
違規時,並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該所遂以93年3月15 日
以嘉監保違字第70-JC0000000號舉發該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事件通知舉發,原告向該所申訴,被告嗣以93年4月1日
第70- JC0345D5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
告罰鍰新台幣(以下同)6千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主張: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93年3月29日第70-JC0345D56號行政處
分,係根據93年3月3日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警
員施易爭以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南投縣
警察局投警交舉發「甲○○93年3月3日21時20分於南投市大
同銜93號前「夜市」違規(一、號牌未懸掛行駛公路;二、
駕照吊扣期間行駛重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是兩不同法律應分開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7條至第89條係採刑事訴訟程序救濟,且經司法院
釋字第418號釋憲揭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採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本件兩事併在處理,應屬行
政訴訟法第1條所示違法且不當處分,暨國家公權力違法不
當行為應予撤銷。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依第1條立法目的有暗示交通事故肇事
者之違反「行為責任當由行為人負責之人性尊嚴原則之基礎
」,嚴重侵害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及義務,以違憲之法律
手段強迫人民參加私部門之保險集體分擔交通事故肇事者責
,此殺人罪或重傷害罪保險混亂人民權利及義務。又經查我
國尚一般性「警察機關組織法」或交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範
「交通警察編制」,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依「
派出所位階」應尚無交通警察編制,警員施易未依司法院釋
字第418號所揭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將證據移送「南投
縣警察局交通隊」屬逾越權限執法之違法執法及不當執法,
且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號「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文號公文
書應屬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專業交通警察」保管專用,不
應由南投派出所警員違法或不當持有保管使用,本件訴請撤
銷交通部公路總局93年3月29日第70-JC0345D56號違反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兩法律併一」及「非專業交通警察」
逾越權限瀆職之違法及不當行政處分書。
(三)爰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乙、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二)原告「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一指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不同法律應分開處理...本件
兩事併在處理,應屬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示違法且不當處分
,暨國家公權力違法不當行為應予撤」云云,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明定「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
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其處罰依
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
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45條第1項
已更新項目: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
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
予舉發」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
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
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均應配
合提示保險證;未能提示者,由稽查人員通報公路主管機關
處理。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通報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未依規
定投保本保險,或原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依本法
第44條規定處分之」。查原告駕駛MBI-452號重型機車於事
實欄所述時、地遭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並經員警於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載明「拒
簽」,並註記未出示保險證,案由本局嘉義區監理所查證該
車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規事實明確,爰依法
舉發。本件原告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關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原告前揭指
訴於法令顯有誤解。
3 個已更新項目:
可否幫我再看一下原告主張的(一)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採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本件兩事併在處理,應屬行
政訴訟法第1條所示違法且不當處分,暨國家公權力違法不
當行為應予撤銷。
原告就是認為警方兩事併在處理?
可是被告說本件原告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關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原告前揭指
訴於法令顯有誤解。
4 個已更新項目:
被告則認為他有分別處罰了?

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3-04-02T22:30
hi,發問者您好:
您看到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原告(被開罰單者)很請楚自己違反了強制汽車責任險的強制投保規定,他並沒有想要否認這個事實,他只是想要用取締程序上有錯誤,或者違背憲法的規定,來讓這張罰單被撤銷。
也就是說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雖然都同意原告觸犯兩個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但是原告想要以行政訴訟,讓其中的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的罰單被撤銷。
這就是兩方主張不一樣的地方啦。
原告(被開罰單者)提出行政訴訟的理由:
1.憲法沒有規定要保強制險
2.取締未投保強制險,須由「交通警察」開單,不是由轄區警員開單。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直接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所規定的取締程序,並無違反,是原告的理解有所錯誤來反駁。也說明警察法定職權相關規定、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立法精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認同交通部的說明,認定開單程序並沒有問題,然後也說明基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理由,憲法雖然沒有規定要保強制險,但是經由立法要求車輛所有人投保強制險,並沒有違反憲法。所以原告無理,罰單有效。

2013-04-06 17:22:20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您貼的內容,只是部分判決文,相信您應該找的到判決全文。判決全文就有交通部公路局的詳細答辯全文,以及行政法院採納的理由說明。
原告自認兩種法規的救濟程序不同,所以不能併案取締,那是原告自己的誤解。
實際上是兩個罰單、並非併案。
交通部公路局的答辯,完全被行政法院接受,所以原告無理,罰單不能撤銷。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3-04-05T02:04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3-04-02T16:21
依法你有【三張罰單要繳】的阿。(你是逃不掉的阿)
一、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開立【一、號牌未懸掛行駛公路;二、駕照吊扣期間行駛重機(視同無照駕駛)】的阿。
而你當下在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開上述罰單當下、你的【強制險過期未投保】這張罰單、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是沒有權力開出這張罰單的阿。(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如果敢開立這張罰單的話,那才算是:逾越權限瀆職之違法及不當行政處分的阿)
強制險過期未投保而是依法要由【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因為該部車輛的車籍資料是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所管轄)來開立你這張【強制險過期未投保】的阿。(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你去申訴會通過的話,那真算是天大的笑話】阿。(這是事實&就算你不爽去找總統申訴也改變不了的事實)
2013-04-02 23:44:45 補充:
【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區監理所**監理站)
例如: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2013-04-02 23:52:34 補充:
獲取解答之後,請不要任意移除問題的阿。(造福他人)
2013-04-03 14:22:18 補充:
1.憲法沒有規定要保強制險
話是沒錯!
不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有規定【要強制投保強制險】的阿!
2.取締未投保強制險,須由「交通警察」開單,不是由轄區警員開單。
交通警察它也毫無資格可以開強制險過期未投保的罰單的阿!
強制險過期未投保罰單是要由【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來開罰單的阿!
2013-04-04 07:49:58 補充:
交通警察=【**縣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的阿!(他們的老闆是:**縣政府警察局、**市政府警察局),而不是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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