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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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當中的鋼(鐵)鞭,有圖或更具體的說明嗎?不然隨便拿著鐵管或鐵棍都不算違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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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Hazel2012-10-12
只要是管制刀械都有事完整法條看這裡http://tw.myblog.yahoo.com/jimmyhan-knifeworkroom/...持有,定義是,你擁有這項刀械因此即使只是放著沒帶身上,用途你[認為]是防身用一樣是會判刑的六法全書裡頭的圖例很爛,爛到有跟沒有一樣因此新版的把參考圖也刪了→只要刑警或檢察官認定是管制刀械,你就有事詳細說明,看這裡http://tw.myblog.yahoo.com/jimmyhan-knifeworkroom/...把每一項管制刀械都找出清晰版的照片並且對該刀械的認定原則做詳述以網路上查得到的刀械法令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10-12
因為鋼ˋ鐵會致命..但是民間生活必需品..如果用於殺人..會觸犯槍砲刀械管制條..如果正當使用檢警不理..不會查扣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