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請求賠償之前要先主張自己有所損失,
那麼在樂陞案參與應賣的小股東該怎麼主張呢?
收購不成,股票也退給原股東了,
只是股票價格下跌了。
但股東所持的股權(權利)並沒有變呀,
股票本來就有漲跌,
請每位小股東當初買進的價格也不同,數量也不同,
且股價每日都有變動,要怎麼去計算該賠多少呢?
我個人不才的淺見,小股東在現行法律上應該依法無據,
難以求償。最好的結果可能是行政部分以個案特別處理,
當然又變成全民買單。
補充另一個問題:今天有小股東在打開跌停的時候把股票賣出去了,
還有資格求償嗎?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