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橋上釣魚違法嗎?

Charlotte#法律

如標題,我們家附近一條大橋上常有人晚上在橋上垂釣,他們的汽機車跟冰箱就直接放在橋的機車道旁,如果騎機車經過,因為要閃避他們,都要從機車道上閃到汽車道上,很危險,有時候又怕撞到他們的汽車或放魚的冰箱,請問這些釣客有違法嗎?違反什麼樣的法規呢?曾經有一次我打到警察局報案,接電話的那個警察跟我說那些人釣魚不算違法,所以能只勸他們離開,不能開單,請問這位警察說的對嗎?如果地方的警察局不處理,有什麼申訴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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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eila

    報案事由有誤,釣魚不算違法應舉報『阻礙交通』才會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以上希望對版主有幫助 2012-05-26 13:54:53 補充:如果要在橋上舉辦釣魚比賽需依法先申請許可,才不會受罰正(政)風室管的應該是警方違反規定的事,而不是人民違反規定的事

  2. Charlie

    1.橋樑供道路使用人之絕對路權不分行人或汽車機車....不依照橋樑道路之使用法規進入預先申請.而私自設立障礙物.佔用.或其*會妨礙使用人之安全行進*.可以先向110治安機關報案.好奇怪的回答,不依照橋樑道路之使用法規進入預先申請?????哪條法規?又申請個什麼ㄆㄧ??? 2012-05-26 01:11:19 補充:2.假如轄區治安機關報案之後不處理.自己可以用錄影器材進入搜證.向內政部正風室.或警政署正風室.再不理你請把錄影帶烤備送到媒體請他們幫助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滿意答覆.向內政部正風室.或警政署正風室.???????他們管這個的嗎????完全狀況外!

  3. Rosalind

    1.橋樑供道路使用人之絕對路權不分行人或汽車機車....不依照橋樑道路之使用法規進入預先申請.而私自設立障礙物.佔用.或其*會妨礙使用人之安全行進*.可以先向110治安機關報案.2.假如轄區治安機關報案之後不處理.自己可以用錄影器材進入搜證.向內政部正風室.或警政署正風室.再不理你請把錄影帶烤備送到媒體請他們幫助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滿意答覆.3.這是台灣社會病態之一.反映.報案....能夠.....就能省去一件麻煩事.治安機關牆頭草.唯有大家來共同合作.把不良風氣撥反為正.也少你一位來加入.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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