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責任險實支時付 - 法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9-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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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次發問
知識+網址及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5/16在知識+發問因肇事者橫越馬路而我閃避不及發生車禍,當時我的腳腫脹疼痛及無法彎曲以致行動不便,肇事者蘇先生又不聞不問心情很遭……決定要提告…調解會又說我不要賠償金只要肇事者4/28..5/31的關心問候,這樣案件無法成立,…(如果要為了已經過去而無法執行的事情而堅持,那就讓蘇先生寫悔過書向妳道歉),處理人員這樣建議,我和解的內容~協助申請機車責任險 (蘇先生說賠償金採實支實付)悔過書一份 正本8/10前就給蘇先生了,20幾天沒處理就壓在他那裡真的很過份, (一付事不關己的態度) 9/9自己去送件-~資料用影印本有些不齊全請蘇先生將正本資料拿到保險公司歸還 狀況來了~~ 4/28…7/31共就醫36次,每次150元,中醫診所給我2張收據(50元+100元)骨科醫藥費150元共13次,沒有異議,有問題是中醫部份50元健保+100元自費.哪知道還分健保給付,自費很抱歉保險不理賠,不就是150元掛號費嗎?我付多少理賠就給多少(我又沒多要費用) 100元*36次=3600元 當時聽到就問蘇先生不是採實支實付嗎?(又是一付事不關己的態度+裝傻)那差額你付…當時答應也問了帳號….當天晚上就傳簡訊說他不付他沒有錯 當初也是他說醫藥費實支實付,我也說保險公司付醫藥費,我有保險金就不要他賠償. 協調時委員也是說整件事是他不對,他遇到我不計較不索賠也沒找他麻煩真的運氣很好…..而且悔過書也寫他不對頻頻道歉(沒人逼他寫)…..現在都不認帳了… 請問我就這麼倒楣嗎?受傷不算輕還要自己付醫藥費,然而對方不用付/肇事責任/道義責任/我那時一定瘋了才跟他和解 過幾天有空會將受傷照片和悔過書po網,還有他開的機車行所在地…等
Update:
我不是要那3600元,是要份誠意和關心,如果要錢,最初就要求賠償了........
調解時我再三強調也是這一點,委員也有告誡牠,做人不能太冷默...還是沒用....
Update 2:
請問大師兄~我的權義已經受損....怨氣發表在網路上及po照應該不會觸犯法規吧!!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9-26T21:37
人爭一口氣
佛爭一炷香
這可能換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
收據實支實付的問題
你要先確定收據上的項目明細
50 元是什麼
100 元是什麼
診所掛號費通常 100 元到 150 元
掛號費當然 [ 自費 ] 阿
所以你要看收據上面的項目明細
抱怨未必可以解決問題,重要的是要知道問題出在哪裡,見招拆招
=
名  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
之費用。
2.非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 ,以病房費差額 、掛號
費 、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義
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
材料 (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
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
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
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
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
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
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
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
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
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
保險之給付金額。
=
不要遇到問題都說保險公司爛
醫院、診所
有的也很讓人 OO 他各 XX
收據項目、明細、金額,先釐清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1-09-22T04:09
很可惜
你已經簽和解了
已經撤銷告訴
不然就可以修理他
車禍受害者
往往因為不懂
常常會一而再的受到傷害
身體的傷害 財產的損失 心靈的折磨
其實這都是可以避免的
自己不懂就要找懂的人來問
避免讓自己一再的受到傷害

關於台中考機車駕照體檢內容的問題,詳細內容請進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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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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