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迴轉車沒讓直行車先行) - 法律
By Tracy
at 2011-05-29T00:00
at 2011-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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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騎著我機車從長安西路往西寧北路
到西寧北路時發現一台轎車要回轉我就開始煞車慢行!
然後他就停在路中央?(不知道他在幹麻,以為他要先讓我過)
然後我就騎過去,車身在他的車頭前方時!!!他就撞下去了
然後我就連機車往前飛出去,連續撞地面好幾下,鎖骨斷裂還開刀住院= =
再做筆錄時他跟警察說:是我撞到他!他說他回轉時沒看到後方有車(我心想沒看到有車?那迴轉停在中央哩?都沒看到?)
我絕得真的好誇張喔!
請問一下喔?我要向他索取理賠....有哪些法規可以用?我朋友說迴轉車要先讓直行車先過~!還有嗎?麻煩大大了
前面和右側車殼全爆開,三角台也歪了
我只想先要他陪我工資(打工的錢...)
等我傷好在談和解....可以嗎?
對了!車禍時他沒經過我同意移動我車........沒保持車禍現場原狀.....
我時速差不多40~50多而已-.-會快嗎??我車子很明顯是被車子從邊撞擊!!右邊殼都爆了 防燙蓋等.......
我去爬過文:
刑事284條 過失傷害
道路安全條例102條1項2款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還有?
我要對方賠:精神傷害.工資還有什麼可以要對方賠? 保險公司付的>>住院的錢和機車
精神傷害要陪我多少錢才算是合理的錢?
到西寧北路時發現一台轎車要回轉我就開始煞車慢行!
然後他就停在路中央?(不知道他在幹麻,以為他要先讓我過)
然後我就騎過去,車身在他的車頭前方時!!!他就撞下去了
然後我就連機車往前飛出去,連續撞地面好幾下,鎖骨斷裂還開刀住院= =
再做筆錄時他跟警察說:是我撞到他!他說他回轉時沒看到後方有車(我心想沒看到有車?那迴轉停在中央哩?都沒看到?)
我絕得真的好誇張喔!
請問一下喔?我要向他索取理賠....有哪些法規可以用?我朋友說迴轉車要先讓直行車先過~!還有嗎?麻煩大大了
前面和右側車殼全爆開,三角台也歪了
我只想先要他陪我工資(打工的錢...)
等我傷好在談和解....可以嗎?
對了!車禍時他沒經過我同意移動我車........沒保持車禍現場原狀.....
我時速差不多40~50多而已-.-會快嗎??我車子很明顯是被車子從邊撞擊!!右邊殼都爆了 防燙蓋等.......
我去爬過文:
刑事284條 過失傷害
道路安全條例102條1項2款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還有?
我要對方賠:精神傷害.工資還有什麼可以要對方賠? 保險公司付的>>住院的錢和機車
精神傷害要陪我多少錢才算是合理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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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11-06-02T05:30
at 2011-06-02T05:30
我只想先要他陪我工資(打工的錢...)
等我傷好在談和解....可以嗎?
當然可以,你的傷勢症狀尚未穩定,後續症狀可能又有變數,所以你先告知肇事者你的考量,並且依法提起傷害告訴,等所有症狀都已穩定後再行和解,對你是最有保障的,不用覺得不好意思,畢竟你是受害者。 對了!車禍時他沒經過我同意移動我車........沒保持車禍現場原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我時速差不多40~50多而已-.-會快嗎??我車子很明顯是被車子從邊撞擊!!右邊殼都爆了 防燙蓋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五十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我去爬過文:
刑事284條 過失傷害 就刑事責任而言,對方責任明確而我方確有受傷的話,刑法過失傷害必成立。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安全條例102條1項2款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還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規定: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我要對方賠:精神傷害.工資還有什麼可以要對方賠? 保險公司付的>>住院的錢和機車
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掛號費、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診斷證明書費。三、接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每肢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詳列本身受損害程度及金額,再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若對方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一、醫療及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上限及強制險未理賠及看護超出36000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車損以恢復原狀為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拍照存證並附上收據。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精神傷害要陪我多少錢才算是合理的錢? 精神賠償,無所謂的合不合理而是要看後續復原的情形及影響,如果有遺留後遺症,則精神慰撫金當然不低,另外也要考慮到對方是否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因為如果對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這筆賠償費用是由保險公司支付,只要與保險公司達成金額上的共識就沒問題,但如果對方無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此金額就是要向對方求償,就要考慮到對方可賠償此金額的能力範圍。 若有任何車禍或車禍理賠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By Quanna
at 2011-05-30T00:27
at 2011-05-30T00:27
代表知識團: 車禍處理與諮詢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回答時間: 2011-05-29 18:26:09
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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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別貼別人的..
拜託我需要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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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在屏東市500萬有辦法買到新的透天厝嗎?
(2011~2012年)
Update:
請問建文大大靠近哪邊呢~?
Update 2:
To RITA 大大
我就是找不到才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