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發生了車禍擦撞,對方叫了警察,警察來了幫我們做了筆錄,因對方不想當下和解,堅持要把案子叫警察呈上去備案,警察說有問題可以30天內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請問這樣子就是一定要30天去提解委員會調解嗎?還是說如果對方沒事我也沒事就相安無事了,因為在做筆錄時警察也沒問我們要不要去調解委員會,只有說呈上去後30天內可去調解委員會。我搞不太懂,因為我根本不想弄得那麼麻煩,只是小小的擦撞而已,所以這案子呈上去備案,如��
機車車禍與調解委員會問題急!!!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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