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1.99年3月開始在公司上班,面試時,老闆言明沒有勞健保,月薪兩萬。薪水於每月初發放。2.自99年年中之後,薪水發放開始不正常,我於100年3月自動離職。3.100年4月寄存證信函給老闆,但老闆於收到後只來電怒罵我不該寄存證信函,返還薪資之事,隻字未提。4.101年一月進行調解,老闆同意於101月3月底開始分期償還,原本該於101年6月底還清。5.老闆首次還款日為101年4月2日(是我傳簡訊告知他才匯款)。6.6月初我傳簡訊告知需還款,他打電話來說等6月底會一次還清,但七月我仍沒收到錢,所以將調解書寄到地院請求支付命令,但法院要我提供公司之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可是公司根本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我沒辦法提出資料。7.7月22日我直接去找老闆要錢,他說沒錢,要等8月底才會還我,在我的堅持下,他寫了一張字條,言明他於101年
欠錢不還可以用詐欺告他嗎?還是只能依循民法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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