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人某甲以前沒有犯過罪,但某天因緣際會有機會(拿到被害人的印鑑與存摺)
而起貪念,因此:
1.一月一日盜領被害人某乙在A銀行存款。
2.一月十日盜領某乙在B銀行存款。
3.一月二十日盜領某乙在C銀行存款。
後知後覺的某乙在一月三十日才發覺某甲上述犯行,因此提告。
請問就刑事判斷上,這次的訴訟,某乙在判決上關於屬於初犯或累犯的認定,
法理上應屬於何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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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起貪念,因此:
1.一月一日盜領被害人某乙在A銀行存款。
2.一月十日盜領某乙在B銀行存款。
3.一月二十日盜領某乙在C銀行存款。
後知後覺的某乙在一月三十日才發覺某甲上述犯行,因此提告。
請問就刑事判斷上,這次的訴訟,某乙在判決上關於屬於初犯或累犯的認定,
法理上應屬於何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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