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在法律上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
該宣告效力僅及於住所範圍之地
若於他地仍然生存 依然有人之權利能力
但是按民法: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死亡宣告在法律上不是是死亡嗎
如果不是,那受與死亡宣告之人與自然死亡之人在登記上有不同嗎
受死亡宣告之人什麼時候會失去權利能力?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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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宣告效力僅及於住所範圍之地
若於他地仍然生存 依然有人之權利能力
但是按民法: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死亡宣告在法律上不是是死亡嗎
如果不是,那受與死亡宣告之人與自然死亡之人在登記上有不同嗎
受死亡宣告之人什麼時候會失去權利能力?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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