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A男接到數通酒店來電說A南在酒店消費金額*****請盡快繳納經過查證後是B南再酒店消費結帳時簽上A男的名子外加身分證字號生日等等資料A男與B男調和時因B男態度輕浮沒有解決之意隨之A男帶上4名朋友<有人帶上傢伙>B男帶上1位朋友到酒店橋事<那位朋友是跟B難道酒店享受之人>由於B男態度囂張隨之開打A男對上B男A男的4名朋友對上B男友人<動手有點重但沒到頭血流那種>警察到達時7人做筆錄警持說是誰帶頭4人說A男B男朋友說要對A男提告告殺人未遂罪!!但A男沒對此人動手!!這樣這罪名成立嗎?還是傷害罪?還是教唆罪?如有成立會有刑期嗎?那A男隊B男提出偽造文書跟精神傷害賠償可以成立嗎???
殺人未遂罪與偽造最是否成立?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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