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既判力 更行起訴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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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告: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https://bit.ly/3yWhVxA

第一次判決以「沒有確認利益」而駁回
原告沒有上訴,而是直接以同一個被告,同一個事實向同一個法院告第二次結果勝訴

請問一下為何第二次還可以告?
為何沒有被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駁回?
具體的理由是甚麼?

願意奉上1000P給回答最好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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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2-01-14
無確認利益->不具權利保護必要->程序判決->無既判力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2-01-14
民訴249第2項第1款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2-01-15
法官見解不同的事常有,但我覺得第一篇比較有道理
Zora avatarZora2022-01-15
小弟比較支持第二個判決
Sarah avatarSarah2022-01-16
被告應沒提出同訴訟標已為確定判決的抗辯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2-01-16
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對所有權事實進行認定,應有確認利益
Jacky avatarJacky2022-01-17
第一次判決對於所有權歸屬無爭執,且法院認為公法上的
不利益,應循行政程序解決,所以認為無確認利益駁回。
但第二次判決被告已否認擁有該車輛之所有權(已移轉他人
),因此對於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自然而然就有確認利益
,所以法院才會繼續審理本案。
所以打確認之訴之前,通常會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製造確認利
益,免得到訴訟上被法官認無確認利益而駁回。
Necoo avatarNecoo2022-01-17
兩者的原因事實都是原告不想負擔公法上義務,即使拿到確認
勝訴。並不因此改變監理所對車輛所有人的認定,原告之後還
是會繼續受到收到罰單和稅單吧
Necoo avatarNecoo2022-01-17
感謝分享
Doris avatarDoris2022-01-18
兩份判決的訴之聲明不同,應該是有法律人士教過
Jacob avatarJacob2022-01-18
第一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10.19是被告所有
第二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3.27已經不是原告所有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1-19
第二份判決書內,雖然有載明原告主張,車已經是被告的
但法院並未判這一塊
Cara avatarCara2022-01-19
所以第二份判決,若監理機關不察,逕予登記,後續可能有事
Edwina avatarEdwina2022-01-20
感謝分享
Joe avatarJoe2022-01-20
有點好奇,第二個確認判決勝訴後,行政機關之後罰單要寄給
誰?
Ingrid avatarIngrid2022-01-20
基本上這判決對監理機關沒用,罰單還是照罰車主
Isla avatarIsla2022-01-20
不太可能對監理機關沒用,法院都已説車不是原告的。
George avatarGeorge2022-01-21
可能又會再來個行政訴訟,牌照登記是車主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2-01-20
並非以 所有權人 為 登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