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對方以非院方提出之單位進行檢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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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下因住所漏水,而與樓上有漏水糾紛,我提出損壞賠償。
日前也向法院提出驗漏公司(有相關證照),法院當下有問對方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同意可自行提出驗漏單位,只是提出的人要先出資代墊,
於是在對方拒絕提出驗漏單位下,法院以我方提出之檢驗單位進行驗漏,
即是法院發函給檢驗單位,並由我代墊檢驗費,目前已完成驗漏報告。

在驗漏那天,我有放對方指定的水電師傅進來,當下只是想讓他們當見證人,
但我沒放對方進入我家。

之後我在驗漏報告出來後,依據我浴室損失的估價單提出新的賠償訴狀。

這一兩天在下收到對方新的答辯狀,大意是說他在驗漏那天放進來的人,
是以驗漏的身分進入我家,內容提及對方檢驗師傅的測試經過與結果,
最後的總結是,漏水不是他家弄出來的。

問題:

目前看來對方的檢驗程序並沒經過法院同意與承認,而且找來的是與漏水
無關的甲級電匠。

我想請問:如果要反駁這種非雙方同意及法院見證的檢驗程序,該如何提出,
或是該以哪一款法條/ 規章進行抗告?


以上,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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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7-12-28
找第三人驗,你找越大、有品牌的單位驗,法院就比較有可
能相信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1-01
確定你會贏且拿的到錢 就找工會協會之類那種很貴的 XD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1-06
厄,法院已經找發文找人驗過,怎麼都一直繞在繼續驗上面?
Sarah avatarSarah2018-01-07
是你自己在繞啊 你會跟板友說怎麼不會跟法官也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