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條之2第1項第5款"重要財產"定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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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
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其中所謂的"重要財產"大概的定義是何解?
筆電、機車、價值較高的物品等等是否都是?
還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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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12-15
先賢....可能要擲爻或觀落陰才能問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12-15
先進 吧......第二任丈夫稱呼第一任丈夫也可以說 先進
Harry avatarHarry2014-12-18
古聖和先賢 在這裡建家園
Susan avatarSusan2014-12-21
至少價值要和例示之財產相當,且須參酌77條但書之況
先進先出法...
Susan avatarSusan2014-12-24
我都反過來看 銀行肯讓你借錢的投保保險收的 XD
Zora avatarZora2014-12-25
信託不會被嫌棄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