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15條之2第1項第5款"重要財產"定義? - 法律Heather · 2014-12-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 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其中所謂的"重要財產"大概的定義是何解? 筆電、機車、價值較高的物品等等是否都是? 還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 法律All CommentsOdelette2014-12-15先賢....可能要擲爻或觀落陰才能問了Caroline2014-12-15先進 吧......第二任丈夫稱呼第一任丈夫也可以說 先進Harry2014-12-18古聖和先賢 在這裡建家園Susan2014-12-21至少價值要和例示之財產相當,且須參酌77條但書之況先進先出法...Susan2014-12-24我都反過來看 銀行肯讓你借錢的投保保險收的 XDZora2014-12-25信託不會被嫌棄的 XDRelated Posts網路上競標二手衣 衣況與敘述不符離婚贍養費問題請問這樣有構成毀謗及恐嚇嗎?誰來救救我~懲戒和懲處的救濟程序傻傻分不清>"<地下室停車場車禍肇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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