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請教各位,
從字面上的解釋似乎是指即使被害人敗訴了,被害人依然可依照經濟狀況請求
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要是想改變自己的『人生』,就要改變自己的『作法』;要是想改變自己的作法,就
要改變自己的『思考方式』,要想改變自己的思考方式,就得改變『送進心靈裡的東西』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請教各位,
從字面上的解釋似乎是指即使被害人敗訴了,被害人依然可依照經濟狀況請求
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要是想改變自己的『人生』,就要改變自己的『作法』;要是想改變自己的作法,就
要改變自己的『思考方式』,要想改變自己的思考方式,就得改變『送進心靈裡的東西』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