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4條 詐害債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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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6-04-23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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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條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課本整理出來

無償行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為
2. 需限於無資力
3. 不能有第三項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為,結婚、拋棄繼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於無資力,也不能撤銷
關於"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這部分,課本舉例說: 甲向乙買一筆土地
,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乙將該筆土地贈與丙,如乙未因而陷於無資力,其財產尚足以
賠償對甲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時,甲不得撤銷乙丙之贈與行為。

請問課本為什麼這邊會提到無資力的問題呢?因為就法條的意思來解,不論有沒有因此
陷於無資力,應該都不能撤銷。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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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6-04-24T12:55
我想你應該是認為那段話看起來是因為有資力所以不能
撤銷,好像無資力就能撤銷一樣,但是他是給付特定物
啊,不是依照三項不適用前兩項嗎?你想的沒錯,所以
相信自己的判斷,盡信書,不如無書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6-04-25T02:00
了解,我是想看看前輩們有沒有其他實務上的資料
或是大法官解釋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6-04-27T22:25
撤銷詐害債權的目的是要保障所有債權人,不是特定物債權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6-04-28T13:46
如果僅是特定物債權人,因為民法不禁止一物二賣(贈與),
所以縱使乙將房子送給丙,在乙的財產仍足以cover損害賠償
時不得撤銷。但如果乙的財產只有那棟房子,他送出去了,
陷於無資力,此時損害賠償沒著落,甲始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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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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