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最高法院判決文廢死團回應會支持誰? - 法律
By Ivy
at 2016-04-23T00:11
at 2016-04-23T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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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聞稿
(最高法院今日駁回捷運殺人魔鄭捷上訴,死刑定讞,合議庭庭長陳世淙在宣判主文後,
特別解釋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
首先,法院認為警方在現場拘捕鄭捷,是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而他行兇時沒有
《刑法》第19條所述的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讓他可以減免刑責。而他犯下的罪行,案情
嚴重,若不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法院又強調台灣目前仍維持死刑,鄭捷所犯的罪行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的「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
並無不當。
台灣社會目前熱議是否取消死刑,法院認為是否廢除死刑為公眾的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
,廢死需全台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進行,雖然聯合國的兩份公約是以廢死為目的,但法
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
http://bit.ly/1VFwMFJ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的回應
(林欣怡在臉書寫著,看到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只能說驚呆了,這些法官寫出這樣的法律
見解,不會覺得臉紅嗎?你們的法官同僚不會受不了嗎?
林欣怡指出,對於鄭捷的死刑判決,她覺得不是對鄭捷的否定,而是司法界對自己的否定
,政府對自己職責的否定。
林欣怡表示,我們否定人有改變、向善的可能行,我們否定台灣能容得下一個有可能向善
的人的可能性。排除、排除、排除,僅僅只是將所有的壞人排除,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
我們容忍政府用排除的方式來卸責,我們就給了政府無能的正當性。)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60422/20160422669329.html
最高法院合議庭受命法官黃瑞華的回應
(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看完法院新聞稿後,
不禁評論:「這些法官寫出這樣的法律見解,不會覺得臉紅嗎?」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受命
法官黃瑞華對此說,尊重廢死聯盟意見表達,但鄭捷的家庭、社會教育健全,他也無精神
障礙,在此前提下,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任,若不這樣做,要如何期待別人不隨意侵害別
人生命呢?她並強調,她到現在仍支持廢除死刑,但目前的社會環境、法治背景可能都沒
有辦法,法官仍須依法審判。
林欣怡今在臉書表示「驚呆了」,還質問法官不臉紅嗎?甚至還說「你們的法官同僚不會
受不了嗎?」《蘋果》專訪黃瑞華時問及此事,她說尊重,但強調「合議庭並非否定人不
會變好,沒人敢說誰沒有教化可能性,就算今天沒有,明天、後天、10年後,他仍沒有教
化可能性嗎?所以要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刑罰衡量的東西,生死辯論時,也要求辯
護律師與公訴檢察官論述,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判處死刑應該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國家的刑罰,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來處罰,稱為「行為責任」,
而不是因為被告「這個人」而處罰,所以是依照犯罪行為衡量相當、等價、對應的罪責,
刑與責要相當,罪行嚴重、罪責也會相對嚴重,刑與責確認後,再斟酌採用法律規定的刑
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採用的刑種後,再決定要判多久
、多重。
黃瑞華指,假設罪責還沒到必須判死程度,才需要考量教化可能性而決定刑罰輕重,但罪
責若已嚴重到非得選擇死刑,否則無法讓罪責跟刑罰相當相符,很難讓法律規範整個社會
生活的目標達成,因為法律是立法者集合人民集體意志所制訂,法官是依據人民的授權行
使審判權,依法審判。
《蘋果》追問,過去有其他殺人案件,若被告還有教化可能性,死刑就優先被排除的狀況
,黃瑞華說,本庭不這樣認為,而是強調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法律規範是社會生活
的產物,解釋跟適用不能跟社會脫節,除非法律有明顯的漏洞,或法律可能違憲的時候,
法官才能造法或暫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除此之外,只能適用法律,並且有義務尋找最適
合當代需求的立法真意,以及與多數人價值觀與是非觀相契合的方向,才能讓法律發揮應
有的功能。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本案不必考慮鄭捷有無教化可能性,是因為現階段,只要法律合憲
,法官就必須適用,就有依法審判的義務,本案鄭捷的罪與責,已經嚴重到不選擇極刑、
不選擇法律所許可最重的刑度,無法滿足法律存在的價值,以及法律本身所追求實現的正
義。
黃瑞華認為,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應該為自己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
負責!每個人的生命都很珍貴!不分被告或被害人,一樣無價!任何人都不應該無理剝奪
,國家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告也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如果沒有其他歸因事由(
減免刑責),卻不必負全責的話,等於表示被告享有侵害他人的特權!或者等於承認犯罪
者的人性尊嚴高於被害人!若是因為有教化可能性、有悔改,就不必負全責,那就可以先
侵害人再說囉?
黃瑞華說,若是這樣,社會秩序將難以維持,公共利益難以增進,他人自由的妨害跟緊急
危難也難以防止跟避免,因此,若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行為,是明確的、沒有
任何疑慮的、而且犯罪者沒有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符合認定最嚴重罪行的標準時候,當
然要課予最嚴重的罪責,否則罪跟責不相當,那我們要如何期待別人不再隨意侵害別人,
社會秩序跟公共安全如何維護?我們最終目標是保障,每個人同樣平等,權力能透過法被
維護,這是我們國家現在在主張的機制。
黃瑞華進一步說,針對本案罪刑有設定條件一一檢驗,確認符合後,便要思考「怎樣的刑
才能讓罪責與刑罰相當呢?」以進一步讓全民能從內心裡頭真正願意去服從法律,願意去
維護這個法的秩序,然後達到保護每一個人生命權,不要被別人殺害,或被私刑正義歪風
牽連,在本案,因為被告罪刑到最嚴重程度,責也必須是相應嚴重的責,若你罪刑與責罰
都到最嚴重程度,如果不是科予法定最重之刑,就無法讓罪責與刑罰相符,那就無法實現
個案審判所要追求的分配正義,為何被害人的生命價值會低於被告的生命價值呢?這樣的
結果,就不符合社會普遍認可合法價值體系。
最後,黃瑞華說,二審判決認定鄭捷的家庭、社會教育健全,也無精神障礙,更沒欠缺辨
識、決斷能力,在此前提下,他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任,廢死聯盟在沒有看到法院說理前
,就以情緒性言語評論,她感到很遺憾,她本人到現在仍支持廢除死刑,但目前的社會環
境、法治背景可能都沒有辦法,法官仍須依法審判。)
http://goo.gl/8xxb8u
這是兩年來最高法院首度判處死刑定讞而不是發回更審也稍稍撫慰受害者媽媽等家屬的心
, 台灣現在還有死刑的法律廢死聯盟卻屢屢提釋憲及用歐洲的壓力等企圖干擾法官的獨
立審判及法務部長簽死刑執行令、大法官釋憲都說死刑合憲了。廢死聯盟要廢死請爭取多
數民意的支持多選幾席立委光明正大的修法接受民意的檢驗而不是用一些手段去干擾司法
獨立!
參閱:
【實證認死刑有嚇阻力】
這裡必須強調,目前主流學術圈做出的實證研究均證實,死刑的確有相當的嚇阻力,從19
75年美國艾爾力克(I. Ehrlich)教授做出第一篇開創性研究開始,美國已經累積了數百
篇相關研究。
艾爾力克晚期的研究指出,當死刑執行次數每增加百分之1,則謀殺率將會降低百分之0.5
,而大部分的研究也支持類似的推論,每一次死刑執行,均可減少8到24次殺人案不等。
因此,說死刑對殺人案不具嚇阻力是錯誤的。
美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 院司法小組聽證
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
名學者,對美國3000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資料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
被謀害的人命。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 上述三
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
,1977至1996年,在美國每年處決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
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
這是針對殺人案總體而言,那根據前廢死聯盟的苗博雅轉載的日本法務部調查61件無差別
殺人案,有6人(11.5%)是「想自殺、想被判死刑」,9人是因為「自認無法在外生活而
想要坐牢」,22件動機是「對自己的境遇不滿」,10人是「對特定人士感到不滿」5人是
基於有殺人的慾望。也就是死刑判決僅僅對於一成的無差別殺人犯會有反效果。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
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
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
行。
「廢除死刑」不是主流民意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
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
準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少數左傾分子(包
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絕不是主
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
近40年後,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2
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
長巴丹戴爾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後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
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
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造成多人喪生的慘劇後,法國
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吁恢復死刑。
歐盟把廢除死刑納入加盟標準,導致保留死刑的土耳其無法加入歐盟。而已入歐盟的匈牙
利總理今年5月表示,「死刑是有威懾力的,雖然可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但會拯救多人
生命。」結果該言論導致歐盟威脅要開除匈牙利的盟籍。而對猛吃歐盟救濟款的無賴國家
希腊,卻是「吃死」歐盟也不讓它退出。由此可看出歐盟的左傾意識形態瘋狂到多麼非理
性的地步。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
支持死刑。之後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蓋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
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精準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
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
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多數人民對歐洲
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
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
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2001年79%
,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達
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
廢除死刑。
「處以死刑」符合自然法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
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蓋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
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
出,對那些有意大規 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
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 行成比例,他更
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於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
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 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
的。」 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
審判波士頓馬拉松炸彈案的12名陪審員經過三天評審後,對查納耶夫做出死 刑的一致裁
決(如有一人不同意就無法判死刑),而不是終身監禁。判決後該案首席檢察官表示,這
項死刑判決是「公平和正義的」;查 納耶夫用讓美國民眾失去生命或終身殘廢的方式來
實現他的「信仰」,所以應當讓他用生命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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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日駁回捷運殺人魔鄭捷上訴,死刑定讞,合議庭庭長陳世淙在宣判主文後,
特別解釋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
首先,法院認為警方在現場拘捕鄭捷,是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而他行兇時沒有
《刑法》第19條所述的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讓他可以減免刑責。而他犯下的罪行,案情
嚴重,若不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法院又強調台灣目前仍維持死刑,鄭捷所犯的罪行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的「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
並無不當。
台灣社會目前熱議是否取消死刑,法院認為是否廢除死刑為公眾的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
,廢死需全台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進行,雖然聯合國的兩份公約是以廢死為目的,但法
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
http://bit.ly/1VFwMFJ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的回應
(林欣怡在臉書寫著,看到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只能說驚呆了,這些法官寫出這樣的法律
見解,不會覺得臉紅嗎?你們的法官同僚不會受不了嗎?
林欣怡指出,對於鄭捷的死刑判決,她覺得不是對鄭捷的否定,而是司法界對自己的否定
,政府對自己職責的否定。
林欣怡表示,我們否定人有改變、向善的可能行,我們否定台灣能容得下一個有可能向善
的人的可能性。排除、排除、排除,僅僅只是將所有的壞人排除,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
我們容忍政府用排除的方式來卸責,我們就給了政府無能的正當性。)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60422/20160422669329.html
最高法院合議庭受命法官黃瑞華的回應
(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看完法院新聞稿後,
不禁評論:「這些法官寫出這樣的法律見解,不會覺得臉紅嗎?」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受命
法官黃瑞華對此說,尊重廢死聯盟意見表達,但鄭捷的家庭、社會教育健全,他也無精神
障礙,在此前提下,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任,若不這樣做,要如何期待別人不隨意侵害別
人生命呢?她並強調,她到現在仍支持廢除死刑,但目前的社會環境、法治背景可能都沒
有辦法,法官仍須依法審判。
林欣怡今在臉書表示「驚呆了」,還質問法官不臉紅嗎?甚至還說「你們的法官同僚不會
受不了嗎?」《蘋果》專訪黃瑞華時問及此事,她說尊重,但強調「合議庭並非否定人不
會變好,沒人敢說誰沒有教化可能性,就算今天沒有,明天、後天、10年後,他仍沒有教
化可能性嗎?所以要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刑罰衡量的東西,生死辯論時,也要求辯
護律師與公訴檢察官論述,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判處死刑應該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國家的刑罰,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來處罰,稱為「行為責任」,
而不是因為被告「這個人」而處罰,所以是依照犯罪行為衡量相當、等價、對應的罪責,
刑與責要相當,罪行嚴重、罪責也會相對嚴重,刑與責確認後,再斟酌採用法律規定的刑
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採用的刑種後,再決定要判多久
、多重。
黃瑞華指,假設罪責還沒到必須判死程度,才需要考量教化可能性而決定刑罰輕重,但罪
責若已嚴重到非得選擇死刑,否則無法讓罪責跟刑罰相當相符,很難讓法律規範整個社會
生活的目標達成,因為法律是立法者集合人民集體意志所制訂,法官是依據人民的授權行
使審判權,依法審判。
《蘋果》追問,過去有其他殺人案件,若被告還有教化可能性,死刑就優先被排除的狀況
,黃瑞華說,本庭不這樣認為,而是強調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法律規範是社會生活
的產物,解釋跟適用不能跟社會脫節,除非法律有明顯的漏洞,或法律可能違憲的時候,
法官才能造法或暫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除此之外,只能適用法律,並且有義務尋找最適
合當代需求的立法真意,以及與多數人價值觀與是非觀相契合的方向,才能讓法律發揮應
有的功能。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本案不必考慮鄭捷有無教化可能性,是因為現階段,只要法律合憲
,法官就必須適用,就有依法審判的義務,本案鄭捷的罪與責,已經嚴重到不選擇極刑、
不選擇法律所許可最重的刑度,無法滿足法律存在的價值,以及法律本身所追求實現的正
義。
黃瑞華認為,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應該為自己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
負責!每個人的生命都很珍貴!不分被告或被害人,一樣無價!任何人都不應該無理剝奪
,國家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告也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如果沒有其他歸因事由(
減免刑責),卻不必負全責的話,等於表示被告享有侵害他人的特權!或者等於承認犯罪
者的人性尊嚴高於被害人!若是因為有教化可能性、有悔改,就不必負全責,那就可以先
侵害人再說囉?
黃瑞華說,若是這樣,社會秩序將難以維持,公共利益難以增進,他人自由的妨害跟緊急
危難也難以防止跟避免,因此,若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行為,是明確的、沒有
任何疑慮的、而且犯罪者沒有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符合認定最嚴重罪行的標準時候,當
然要課予最嚴重的罪責,否則罪跟責不相當,那我們要如何期待別人不再隨意侵害別人,
社會秩序跟公共安全如何維護?我們最終目標是保障,每個人同樣平等,權力能透過法被
維護,這是我們國家現在在主張的機制。
黃瑞華進一步說,針對本案罪刑有設定條件一一檢驗,確認符合後,便要思考「怎樣的刑
才能讓罪責與刑罰相當呢?」以進一步讓全民能從內心裡頭真正願意去服從法律,願意去
維護這個法的秩序,然後達到保護每一個人生命權,不要被別人殺害,或被私刑正義歪風
牽連,在本案,因為被告罪刑到最嚴重程度,責也必須是相應嚴重的責,若你罪刑與責罰
都到最嚴重程度,如果不是科予法定最重之刑,就無法讓罪責與刑罰相符,那就無法實現
個案審判所要追求的分配正義,為何被害人的生命價值會低於被告的生命價值呢?這樣的
結果,就不符合社會普遍認可合法價值體系。
最後,黃瑞華說,二審判決認定鄭捷的家庭、社會教育健全,也無精神障礙,更沒欠缺辨
識、決斷能力,在此前提下,他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任,廢死聯盟在沒有看到法院說理前
,就以情緒性言語評論,她感到很遺憾,她本人到現在仍支持廢除死刑,但目前的社會環
境、法治背景可能都沒有辦法,法官仍須依法審判。)
http://goo.gl/8xxb8u
這是兩年來最高法院首度判處死刑定讞而不是發回更審也稍稍撫慰受害者媽媽等家屬的心
, 台灣現在還有死刑的法律廢死聯盟卻屢屢提釋憲及用歐洲的壓力等企圖干擾法官的獨
立審判及法務部長簽死刑執行令、大法官釋憲都說死刑合憲了。廢死聯盟要廢死請爭取多
數民意的支持多選幾席立委光明正大的修法接受民意的檢驗而不是用一些手段去干擾司法
獨立!
參閱:
【實證認死刑有嚇阻力】
這裡必須強調,目前主流學術圈做出的實證研究均證實,死刑的確有相當的嚇阻力,從19
75年美國艾爾力克(I. Ehrlich)教授做出第一篇開創性研究開始,美國已經累積了數百
篇相關研究。
艾爾力克晚期的研究指出,當死刑執行次數每增加百分之1,則謀殺率將會降低百分之0.5
,而大部分的研究也支持類似的推論,每一次死刑執行,均可減少8到24次殺人案不等。
因此,說死刑對殺人案不具嚇阻力是錯誤的。
美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 院司法小組聽證
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
名學者,對美國3000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資料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
被謀害的人命。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 上述三
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
,1977至1996年,在美國每年處決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
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
這是針對殺人案總體而言,那根據前廢死聯盟的苗博雅轉載的日本法務部調查61件無差別
殺人案,有6人(11.5%)是「想自殺、想被判死刑」,9人是因為「自認無法在外生活而
想要坐牢」,22件動機是「對自己的境遇不滿」,10人是「對特定人士感到不滿」5人是
基於有殺人的慾望。也就是死刑判決僅僅對於一成的無差別殺人犯會有反效果。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
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
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
行。
「廢除死刑」不是主流民意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
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
準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少數左傾分子(包
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絕不是主
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
近40年後,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2
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
長巴丹戴爾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後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
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
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造成多人喪生的慘劇後,法國
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吁恢復死刑。
歐盟把廢除死刑納入加盟標準,導致保留死刑的土耳其無法加入歐盟。而已入歐盟的匈牙
利總理今年5月表示,「死刑是有威懾力的,雖然可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但會拯救多人
生命。」結果該言論導致歐盟威脅要開除匈牙利的盟籍。而對猛吃歐盟救濟款的無賴國家
希腊,卻是「吃死」歐盟也不讓它退出。由此可看出歐盟的左傾意識形態瘋狂到多麼非理
性的地步。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
支持死刑。之後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蓋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
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精準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
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
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多數人民對歐洲
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
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
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2001年79%
,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達
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
廢除死刑。
「處以死刑」符合自然法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
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蓋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
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
出,對那些有意大規 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
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 行成比例,他更
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於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
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 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
的。」 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
審判波士頓馬拉松炸彈案的12名陪審員經過三天評審後,對查納耶夫做出死 刑的一致裁
決(如有一人不同意就無法判死刑),而不是終身監禁。判決後該案首席檢察官表示,這
項死刑判決是「公平和正義的」;查 納耶夫用讓美國民眾失去生命或終身殘廢的方式來
實現他的「信仰」,所以應當讓他用生命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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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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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6-04-26T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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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6-04-30T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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