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776條,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
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
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想請問板上大大,
1. 條文內所指工作物的定義為何?
2. 排水管線(水管)可以定義為工作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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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
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
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想請問板上大大,
1. 條文內所指工作物的定義為何?
2. 排水管線(水管)可以定義為工作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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