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條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剛剛看了民法87條的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這邊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錢,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買賣,將名下土地賣給丙進行脫產,

而丙再將該筆土地賣給丁,

這時如果甲發現這件事實,要求丁將土地還與甲,

丁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認為甲與丙的土地買賣為真,拒絕返還。


但如果以甲之債權人乙的角度來看,

乙可以主張甲丙兩人之間的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該筆土地進行償還,

那請問如果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張為有效,還是丁的主張為有效呢?


先感謝各位大大~



--

「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

--

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20-02-12
結論是保護丁之交易安全優先
David avatarDavid2020-02-16
乙對甲僅是債權關係,丁之善意取得是物權關係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2-21
另一方面,乙若要擔保其債權,應可事先要求甲就該筆土地設
定抵押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0-02-24
一、民法(下同)第87條第1項但書及善意取得制度(
不動產:第759條之1第2項;動產:第801條+第948條
)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二、王澤鑑教授認為:民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別
規定,而第87條第1項但書是一般規定,應該優先適用
善意取得制度(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增
訂新版,第405頁參照)。
三、故本件,丁依第759條之1第2項,得主張信賴不動
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2-27
感謝兩位大大 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