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卑親屬 / 尊親屬用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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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中,967條定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1115條則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將父母親、爺爺奶奶視為「尊親屬」,及子女、孫子女稱為「卑親屬」,是比起
中性的定義「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還加上了地位與權力關係的意涵。

是否也因為這樣的法規以及習慣用法,我們會理所當然認為長輩一定是比較「正確」
或是地位比較高,需享有更多權利的?然而,以人生選擇而言,父母可以選擇是否
要生子,子女無法選擇是否要被生出。只因做了生子的選擇,並且也成功生下,就
與此對象之間成立了我尊、他卑的關係嗎?或者,「尊」與「卑」可做其他解釋?

隨著時代演進,是否能有更中性但同樣好理解的詞,來取代法規中所稱之尊、卑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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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20-12-26
法條用語跟日常用語本來就不一樣
很多都是上古時期就抄來的東西
Bennie avatarBennie2020-12-28
感覺改這個也沒甚麼意義
更不用說很多法條都是從倫常道德來的
大家也不會因為法律說爸媽是尊親屬就更孝順
Gary avatarGary2020-12-31
「殺害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罪」 聽起來怪怪的
Linda avatarLinda2020-12-31
尊/卑親屬是沿用日本法的用詞
Ivy avatarIvy2021-01-05
不然要改啥?上級親屬和下級親屬?
Dora avatarDora2021-01-07
英美法方面有這類用詞和規定嗎? 比方子女弒父母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1-08
和父母殺子女,罪刑輕重度有差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