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卑親屬 / 尊親屬用詞 - 法律
By Quintina
at 2020-12-25T13:38
at 2020-12-25T13:38
Table of Contents
民法親屬編中,967條定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1115條則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將父母親、爺爺奶奶視為「尊親屬」,及子女、孫子女稱為「卑親屬」,是比起
中性的定義「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還加上了地位與權力關係的意涵。
是否也因為這樣的法規以及習慣用法,我們會理所當然認為長輩一定是比較「正確」
或是地位比較高,需享有更多權利的?然而,以人生選擇而言,父母可以選擇是否
要生子,子女無法選擇是否要被生出。只因做了生子的選擇,並且也成功生下,就
與此對象之間成立了我尊、他卑的關係嗎?或者,「尊」與「卑」可做其他解釋?
隨著時代演進,是否能有更中性但同樣好理解的詞,來取代法規中所稱之尊、卑
親屬?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1115條則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將父母親、爺爺奶奶視為「尊親屬」,及子女、孫子女稱為「卑親屬」,是比起
中性的定義「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還加上了地位與權力關係的意涵。
是否也因為這樣的法規以及習慣用法,我們會理所當然認為長輩一定是比較「正確」
或是地位比較高,需享有更多權利的?然而,以人生選擇而言,父母可以選擇是否
要生子,子女無法選擇是否要被生出。只因做了生子的選擇,並且也成功生下,就
與此對象之間成立了我尊、他卑的關係嗎?或者,「尊」與「卑」可做其他解釋?
隨著時代演進,是否能有更中性但同樣好理解的詞,來取代法規中所稱之尊、卑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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