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八十八條與一百十四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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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報告 是關於網路購物標錯價格

被告(網路銀行)以民法八十八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以及民法一百一十四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這兩段法律條文能用比較白話或是舉例的方式給我聽嗎?

本魯真的的看不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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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04-19
做功課的話,還是講一下自己的理解,網友也比較好討
Carol avatarCarol2016-04-24
論。至少說說對網路銀行如此主張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