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1條(期日.期間)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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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條規定

I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II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項我查網路上的資料,是這樣敘述

來源:http://goo.gl/XquEFk

「EX:從星期天約定(一個星期)指下星期六;當月1號約定(一個月)為當月末日;當年1月1
號約定(一年)指12/31」

--> 120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但121第1項的例子,首日似乎有算進去
不曉得這兩個適用場合是...?

另外121條第2項的「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是指什麼情況

網路上的解釋還是看不太懂,希望用舉例的會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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