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中之無過失及保證人地位討論 - 法律

By Susan
at 2020-10-11T23:16
at 2020-10-11T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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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老師在刑總教科書有關「不作為犯」章節之「保證人地位」第八種型態的「違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討論中,提到以下字句:
然而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時駕駛者無過失,仍對事故中之受害者負有保證人義務,此一保證人義務乃源自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為危險源之開啟與支配者,故符合前面所提之對於危險源具有監督義務。
本段話是引用2016年德國的文獻資料,而手頭上王皇玉老師的書則是2019年8月5日出版的版本。
可是根據2019年5月的釋字777號所指:
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換言之,根據釋字的意旨,在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疫情況下,倘行為人並非故意或過失,即非本條所稱之「肇事」。
又可認為,在無過失前提下,行為人主觀上也不具備有故意犯意或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才是,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本不認為這件事故跟自己有何關係。
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的是,根據釋字777號意旨,交通事故中無過失之人是否仍有像王皇玉老師所說的具有保證人地位?
如有理解錯誤,還請各位先進、前輩賜教。
--
然而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時駕駛者無過失,仍對事故中之受害者負有保證人義務,此一保證人義務乃源自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為危險源之開啟與支配者,故符合前面所提之對於危險源具有監督義務。
本段話是引用2016年德國的文獻資料,而手頭上王皇玉老師的書則是2019年8月5日出版的版本。
可是根據2019年5月的釋字777號所指:
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換言之,根據釋字的意旨,在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疫情況下,倘行為人並非故意或過失,即非本條所稱之「肇事」。
又可認為,在無過失前提下,行為人主觀上也不具備有故意犯意或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才是,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本不認為這件事故跟自己有何關係。
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的是,根據釋字777號意旨,交通事故中無過失之人是否仍有像王皇玉老師所說的具有保證人地位?
如有理解錯誤,還請各位先進、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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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Freda
at 2020-10-14T00:41
at 2020-10-14T00:41

By Wallis
at 2020-10-16T08:33
at 2020-10-16T08:33
要件 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並非直接否定其責任的存在 跟書中
引述的內容不衝突

By Edwina
at 2020-10-20T11:36
at 2020-10-20T11:36

By Selena
at 2020-10-22T08:26
at 2020-10-22T08:26

By Audriana
at 2020-10-26T18:31
at 2020-10-26T18:31
或過失的情境,但至於非過失則不該當。而至於是否具有保證

By Lydia
at 2020-10-28T20:16
at 2020-10-28T20:16

By Frederica
at 2020-11-01T05:10
at 2020-11-01T05:10
該地位

By Oliver
at 2020-11-04T20:56
at 2020-11-04T20:56
意或過失 只是目前法條對於無過失的規範不明確 而已

By Candice
at 2020-11-05T01:15
at 2020-11-05T01:15
明確性,如果無過失還有保證人義務的話仍有些牽強。不過既
然釋字沒處理到,似乎也只能自由發揮了。

By Barb Cronin
at 2020-11-09T12:24
at 2020-11-09T12:24
不適用的

By Aaliyah
at 2020-11-12T14:58
at 2020-11-12T14:58
條例)的意旨,即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保證人義務,也不參考學
說上保證人地位的多樣態,既然無過失表示無故意或過失,應
理也不會存在保證人地位才是

By Elma
at 2020-11-14T22:04
at 2020-11-14T22:04
行為主體。和行為人的主觀不法(過失、預見可能性)沒有關
係吧

By Dora
at 2020-11-15T02:53
at 2020-11-15T02:53
幾本刑法總則教科書。

By Yedda
at 2020-11-17T20:48
at 2020-11-17T20:48

By Franklin
at 2020-11-19T20:06
at 2020-11-19T20:06

By Genevieve
at 2020-11-22T21:43
at 2020-11-22T21:43
歧的 一就是王皇玉老師主張的肯定說 認為具有監督違
憲源之保證人地位 二是林鈺雄、林山田老師主張的否定
說 認為不具救助義務
我個人是認為釋字777將肇事的文義限縮於具有故意過失
跟這裡的有無救助義務沒有關聯性

By Jacob
at 2020-11-24T22:35
at 2020-11-24T22:35
逸的責任 但對照回王皇玉老師的肯定說上 不需付肇逃
責任不代表當然失去對危險源的監督之保證人地位 亦即
即使無過失 仍有救助義務 但目前多數說是採否定說啦
王皇玉老師是少數說

By Aaliyah
at 2020-11-27T04:57
at 2020-11-27T04:57

By Jessica
at 2020-11-28T15:45
at 2020-11-28T15:45

By Linda
at 2020-12-01T08:23
at 2020-12-01T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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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20-10-10T16:40
at 2020-10-10T16:40
罵「沒禮貌」足以構成侮辱嗎?

By Yedda
at 2020-10-10T13:38
at 2020-10-10T13:38
請問高等法院打到一半突然換受命法官!?

By Jake
at 2020-10-09T15:49
at 2020-10-09T15:49
贓款該如何處理???

By Edward Lewis
at 2020-10-09T15:13
at 2020-10-09T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