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小女於民101年9月被我們父母發現與同齡之國一少年來往,在網路交談軟體發現其少年對小女之摟抱及要求親吻並說使小女以各種理由欺騙父母外出約會。我們父母知道後打電話其少年母親告知其事、並要求其父母管教,少年父母答應會嚴加管教並保証少年不會接近接小女。 今年103年7月,本人又發現少年於103年4月起又說使小女說謊欺騙我們父母多次外出約會,7月2日小女更是從早上07:00外出至晚上22:00才回到家,其間我們多次電話要求快速回家,其女都以各種理由說坐不上火車、並被我們教訓。7月5日在其小女手機發現他們交往的照片、我們當下打電話給少年的母親,責問她為什麼不管教少年又接近小女,在我當事氣忿下傳了一通簡訊給少年母親"事不過三,事後如果他們有任何接觸,就替你兒子收屍!!"的字樣。7月6日就被分局警察叫
求解法律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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