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停車被開單,在AM 10:35被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的交通稽查分隊開單,到了AM 11:22又被內湖分局員警開單,違規事實都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但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有第56條第1項規定之1情形,駕駛人不在場,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所以這條允許不同單位可在2小時內無限制開單!!??
是我違規我知道,我只想單純了解這之中的差異,因為不是很懂那2小時對不同單位的定義。懇請熟悉交通法規的專業人士解答,感激不盡!!!
但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有第56條第1項規定之1情形,駕駛人不在場,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所以這條允許不同單位可在2小時內無限制開單!!??
是我違規我知道,我只想單純了解這之中的差異,因為不是很懂那2小時對不同單位的定義。懇請熟悉交通法規的專業人士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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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是兩個不同權責單位..所以無誤..有問題可以向監理站提異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