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沒犯法被依犯罪移送法院 - 酒駕Mia · 2012-09-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酒駕未超過0.55以上不是沒有公共危險罪嗎.那為何會移送法辦?那這樣不是又一罪兩法了嗎。況且法院判決書是寫無證據不起訴>要以客觀事實作為.不得在議。為何還要在去繳罰款。這樣是什麼道理。那我現在又要這樣做.酒駕All CommentsDinah2012-09-26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做以下回覆: 酒駕未超過0.55以上不是沒有公共危險罪嗎.那為何會移送法辦?那這樣不是又一罪兩法了嗎。況且法院判決書是寫無證據不起訴>要以客觀事實作為.不得在議。為何還要在去繳罰款。這樣是什麼道理。那我現在又要這樣做.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亳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 號函在卷可稽,應認係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判斷標準。且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亳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亳克時,屬輕至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改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 毫克時,將造成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及精神混惑不清晰,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附卷可參。 所以依照上揭看法於超過0.25毫克以上之酒精濃度如果客觀上認為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者仍然得移送法辦之!至於如果您已經受到法院判決書這部分建議您可提供判決書作參考或提供承辦法院及案號,以方便查詢!至於有無一事不二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所以如果法院判決低於行政罰鍰您要補差額如果高於行政罰鍰自無庸繳納!以上提供您做參考歡迎來信詢問!Mia2012-09-281.板大所寫的不是法院判決書 而是檢察官的不起訴書警方通常會在酒駕0.25-0.55 之間 但有發生交通事故者移送檢察單位調查這是警方的職責 但起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所以警方移送法辦為他們的職責當然板大未詳述案情 無法判斷其他的問題2.所謂一罪不兩罰 是要刑事判決有罪 行政罰才不用罰但依版大所述 刑事不起訴 所以一般交通罰單仍要繳納移送法辦只是程序 並非版大一定有罪Aaliyah2012-09-26對不起.是0.25就超標了.Related Posts想問一下關於車禍鑑定肇事責任酒駕及過失傷害的刑責與賠償我想再問清楚一點!我車禍撞到別人~對方提出賠償的問題20點!定應執行刑的問題,法律高手請幫忙~有關酒駕車禍案件法律處理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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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超過0.55以上不是沒有公共危險罪嗎.那為何會移送法辦?那這樣不是又一罪兩法了嗎。況且法院判決書是寫無證據不起訴>要以客觀事實作為.不得在議。為何還要在去繳罰款。這樣是什麼道理。那我現在又要這樣做.
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亳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 號函在卷可稽,應認係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判斷標準。且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亳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亳克時,屬輕至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改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 毫克時,將造成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及精神混惑不清晰,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附卷可參。
所以依照上揭看法
於超過0.25毫克以上之酒精濃度
如果客觀上認為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者
仍然得移送法辦之!
至於如果您已經受到法院判決書
這部分建議您可提供判決書作參考
或提供承辦法院及案號,以方便查詢!
至於有無一事不二罰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所以如果法院判決低於行政罰鍰
您要補差額
如果高於行政罰鍰
自無庸繳納!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警方通常會在酒駕0.25-0.55 之間 但有發生交通事故者移送檢察單位調查
這是警方的職責 但起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
所以警方移送法辦為他們的職責
當然板大未詳述案情 無法判斷其他的問題
2.所謂一罪不兩罰 是要刑事判決有罪 行政罰才不用罰
但依版大所述 刑事不起訴 所以一般交通罰單仍要繳納
移送法辦只是程序 並非版大一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