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犯法被依犯罪移送法院 - 酒駕
By Mia
at 2012-09-26T00:00
at 2012-09-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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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超過0.55以上不是沒有公共危險罪嗎.那為何會移送法辦?那這樣不是又一罪兩法了嗎。況且法院判決書是寫無證據不起訴>要以客觀事實作為.不得在議。為何還要在去繳罰款。這樣是什麼道理。那我現在又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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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2-09-26T21:52
at 2012-09-26T21:52
酒駕未超過0.55以上不是沒有公共危險罪嗎.那為何會移送法辦?那這樣不是又一罪兩法了嗎。況且法院判決書是寫無證據不起訴>要以客觀事實作為.不得在議。為何還要在去繳罰款。這樣是什麼道理。那我現在又要這樣做.
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亳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 號函在卷可稽,應認係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判斷標準。且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亳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亳克時,屬輕至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改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 毫克時,將造成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及精神混惑不清晰,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附卷可參。
所以依照上揭看法
於超過0.25毫克以上之酒精濃度
如果客觀上認為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者
仍然得移送法辦之!
至於如果您已經受到法院判決書
這部分建議您可提供判決書作參考
或提供承辦法院及案號,以方便查詢!
至於有無一事不二罰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所以如果法院判決低於行政罰鍰
您要補差額
如果高於行政罰鍰
自無庸繳納!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By Mia
at 2012-09-28T16:06
at 2012-09-28T16:06
警方通常會在酒駕0.25-0.55 之間 但有發生交通事故者移送檢察單位調查
這是警方的職責 但起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
所以警方移送法辦為他們的職責
當然板大未詳述案情 無法判斷其他的問題
2.所謂一罪不兩罰 是要刑事判決有罪 行政罰才不用罰
但依版大所述 刑事不起訴 所以一般交通罰單仍要繳納
移送法辦只是程序 並非版大一定有罪
By Aaliyah
at 2012-09-26T22:21
at 2012-09-26T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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