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公務員懲戒事件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公務員懲戒事件經過復審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可是我後來又念到說有九個事件ex.憲法爭議,選舉訴訟,交通違規....等裡面也有公務員懲戒~我不懂了這樣不是很矛盾嗎??誰來救我~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11-25
復審有學者歸類為特殊的訴願程序,訴願得不到確認關係,視同確認處分可提起請確認公法上關係之行政救濟請問你是念哪本書?不得提起行政救濟應該是申訴事件而非復審,再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選舉訴訟有回歸到公法上救濟的本質可能性(很多學者抱持着樂觀的態度)只是普通法院對於選舉訴訟有較豐富的經驗,所以才由普通法院審理,時機成熟時自會回歸到行政訟訴中很多學者並不會把選舉訴訟歸類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之項目中,所以你的書怪怪的.
Robert avatarRobert2010-11-22
你說的九大事件應該是指:事件本身雖然屬於「公法事件」,審判權卻不在「行政法院」手上而是在普通法院或其他等同司法功能的機關(例如:公懲會)原本公法事件應採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為原則但因為公務員懲戒事件具有特殊性質故歸由公懲會管轄且公懲會的決定相當於「司法裁判」所以不得再對它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除了懲戒以外,行政機關也可能做出對公務員的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處分而它的救濟程序基於屬人性的考量劃歸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