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法律、命令有牴觸時應用?很急 - 法律
By Zenobia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食品衛生管理法是法規還是法律?
我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被衛生局開罰4萬,但事實也證明我不是故意的
責任歸屬應屬公司因為是公司說可以結果不可以,
但衛生局說雖然事實證明我不是故意,但刊登者是我要受懲處
但依據下列種種條文
行政罰法比較大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比較大。因為行政罰法說非出於故意者不罰。
行政罰法也說應考量行為人資力及所受的影響做裁處才可以。
還有行政程序法也說要按比例原則,殺雞奄用牛牛…,衛生局已達目的不須再另加開重罰。
還有承辦人員扣留我產品沒有按照行政罰法第38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這樣是違反什麼?
憲法第23條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個條文我不是很了解
麻煩請懂的人跟我說好嗎?謝謝
下列各條文可以詳細解釋嗎?不是很了解意思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要件。」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我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被衛生局開罰4萬,但事實也證明我不是故意的
責任歸屬應屬公司因為是公司說可以結果不可以,
但衛生局說雖然事實證明我不是故意,但刊登者是我要受懲處
但依據下列種種條文
行政罰法比較大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比較大。因為行政罰法說非出於故意者不罰。
行政罰法也說應考量行為人資力及所受的影響做裁處才可以。
還有行政程序法也說要按比例原則,殺雞奄用牛牛…,衛生局已達目的不須再另加開重罰。
還有承辦人員扣留我產品沒有按照行政罰法第38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這樣是違反什麼?
憲法第23條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個條文我不是很了解
麻煩請懂的人跟我說好嗎?謝謝
下列各條文可以詳細解釋嗎?不是很了解意思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要件。」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Hardy
at 2010-11-22T18:26
at 2010-11-22T18:26
法規 →包含憲法、法律、命令(一切法總稱)
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
法律 →可以命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命令 →可以命名為(歸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為法律
2、承辦人員扣留我產品沒有按照行政罰法第38條,這樣是違反什麼?
※版大可以依行政罰法41條規定,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3、憲法第23條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個條文我不是很了解
※憲法第23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時,可以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除此之外,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能任意以法律限制之
4、行政罰法第7條
※行政罰法第7條→不是出於故意,也不是因為過失,所為的行為不罰
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違法行為,不一定必須是出於故意,若有過失,仍不能逃避責任歸屬
5、行政程序法第7條
第一款(適合性原則or適當性原則)
※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方法及手段,必需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第二款(必要性原則or最小侵害原則)
※相同目的下,存在多種行政行為手段,必須選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手段為之
以版大情況,若為達到該行政處罰目的,存在多種處罰手段,應選對人民損害最小的,舉例,若可以處罰(判刑or罰錢),並不是指罰鍰罰最小金額
罰多少才能達到(處罰目的),這是屬於第一款(適當性原則)
第三款(均衡性原則or狹義比例原則)
舉例:要蓋新學校,就須拆除舊市場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蓋新學校
採取方法所造成損害→拆舊市場
兩者不能顯失均衡
6、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執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力,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相關罰鍰,最輕三萬罰鍰,最高數十萬罰鍰都有,而罰鍰換算成新台幣要乘3倍,所以版大受罰4萬,能說沒考量嗎??
======================================
版大雖不是故意違法,但也是因個人之過失造成,例如不知法律相關規定,疏於查證...等等,無法逃避責任歸屬,若版大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個人看法→效果不大
意見提供版大參考!!!
By Todd Johnson
at 2010-11-22T03:32
at 2010-11-22T03:32
不知法令或誤解法令,是不能作為不受罰的理由,如果是公司授權你刊登,你應該要向公司請求代償,不是要行政機關撤銷處分。(否則以後企業違反行政規定,都推給員工,然後員工又以不知法令為理由,要求免責,那公眾利益該由誰保護)
Related Posts
竊盜罪及竊盜罪分別
By Margaret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
合夥人侵佔公款
By Dorothy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
因工作遭受主管公然侮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By Irma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
請問店家打烊後(關鐵門)是否可以在店家內擺攤?(紅線之內)
By Charlotte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
這首歌是誰唱的~?!
By Ursula
at 2010-11-20T00:00
at 2010-11-2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