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不解題(((非常急)))請幫幫我! - 法律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2-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下列何者無法表現立法院對於行政的監督機制?
A)質詢權
B)預算審查與議決權
C)總統彈劾提案權
D)憲法修正案提案權
ANS: D WHY?
2.甲對乙說:我贈與隨身聽一台給你,但三個月內你若去娛樂場所打撞球,就必需返還。
ANS: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為什麼是積極?
為什麼不是消極?
另外,甲對乙說:若兩年內懷孕生子,則贈與房屋一棟。
ANS: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一樣,不懂在
為什麼是積極?
為什麼不是消極?
另外,
甲對乙表示說:若你一年內戒除抽菸習慣,就帶你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
ANS: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一樣,不懂在
為什麼是消極?
為什麼不是積極?
戒菸不是要積極戒掉嗎?
另外,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B)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
C)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ANS:D
為什麼B不是?還是B它是解除條件
那D 為什麼停止條件有點模糊不懂請解釋一下。謝謝!!
3.直轄市長年齡資格是35歲or30歲?
4.什麼是"負擔行為" ---債務承擔不屬於嗎?
5.商務交付的條件是什麼?
6.何謂絕對法定物權? ---為什留置權是!
7.
一)法令未有規定時,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機關逾期多久,申請人即得據以提起訴願?
ANS:1個月
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未有法規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原則上其處理期間為多久?
ANS:2個月
---第二個確定!第一個不確定!答案正確嗎?
8.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上為:
A)共有債權
B)準共有債權
C)連帶債權
D)區分所有債權
ANS: B
為什麼不是C
有看到法條是連帶債權,但沒看到種共有債權,法條在哪?
9.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鋪當賣。依據實務見解,僅論以甲成立竊盜罪。此種情形,屬於何種犯罪之競合?
A)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實質競合
D)與罪的後行為
ANS:D
為什麼?
10.下列何者非行政院會議之組織成員?
A)交通部部長
B)銓敘部部長
C)政務委員
D)行政院副院長
ANS:B
請說明一下,這種題目有做過類似的,但是都模糊不清。
11.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怎麼分?
12.法律可以附條件的?---選擇權的行使為什麼不行?
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為什麼就可以?
請舉例但不要過於複雜喔!謝謝!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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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02-03T10:41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1033454/o/1610020300...
先聲明,本人答案都是自己親自解答出來,無任何的複製貼上!辛苦整理回答 請版主勿刪除問題,感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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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無法表現立法院對於行政的監督機制?
A)質詢權
B)預算審查與議決權
C)總統彈劾提案權
D)憲法修正案提案權
ANS: D WHY?
解析: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所以跟行政的監督機制無任何關係!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1033454/o/1610020300...
以下題型皆是和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有關
依民法第99條之一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99條之二 附解除條
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2.甲對乙說:我贈與隨身聽一台給你,但三個月內你若去娛樂場所打撞球,就必需返還。
ANS: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為什麼是積極?
為什麼不是消極?
解析:三個月內你若去娛樂場打撞球 (如果三個月內持續有去娛樂場打撞球 ,表示動作很積極 )
就必需返還 (因為去娛樂場打撞球,所以隨身聽要歸還給甲,代表失其效力)
答案是: 附積極之解除條件
另外,甲對乙說:若兩年內懷孕生子,則贈與房屋一棟。
ANS: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一樣,不懂在
為什麼是積極?
為什麼不是消極?
解析:若兩年內懷孕生子(如果在這兩年之內很努力 積極的懷孕 )則贈與房屋一棟 (懷孕成功了,也得到房屋一棟,代表發生效力 )
答案是: 附積極之停止條件
另外,
甲對乙表示說:若你一年內戒除抽菸習慣,就帶你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
ANS: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一樣,不懂在
為什麼是消極?
為什麼不是積極?
戒菸不是要積極戒掉嗎?
解析:一年內戒除抽煙習慣(一年內消極不抽煙 )
就帶你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表示戒煙成功了,發生效力 )
答案是:附消極之停止條件
另外,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B)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
C)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ANS:D
為什麼B不是?還是B它是解除條件
那D 為什麼停止條件有點模糊不懂請解釋一下。謝謝!!
解析:
(A)因為乙不知道甲取得駕照,所以向甲表示,若取得駕照,則送甲一台二手駕車,但事實上甲已經考取了,但乙不知道而表示,屬於解除條件
(B)我的兒子結婚時 (真的到了結婚的那天 )
應即返還所借的公寓(表示公寓不能住了,要返還給別人 ),屬於解除條件
(C)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不租房子應該在一個月通知,若一個月前已通知好了,表示契約已經終止 ),屬於解除條件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兩者皆有約定,有出售者算前,未出售者退還!所以無論運動服是否有賣
出還是未售出,都允予計算,其所謂的發生效力 ,屬於停止條件

3.直轄市長年齡資格是35歲or30歲?
解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候選人年齡,一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
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
(市)長候選人年齡須年滿30歲!
4.什麼是"負擔行為" ---債務承擔不屬於嗎?
 
請高手回答
5.商務交付的條件是什麼?
解析:民法上的交付有現實交付 (第761條之一前段),簡易交付 (第761條之一後段),占有改定 (第761條之二),指示交付 (第761條之三),在民法物權篇並無商務交付此項
6.何謂絕對法定物權? ---為什留置權是!
請高手回答
7.
一)法令未有規定時,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機關逾期多久,申請人即得據以提起訴願?
ANS:1個月
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未有法規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原則上其處理期間為多久?
ANS:2個月
---第二個確定!第一個不確定!答案正確嗎?
解析:訴願法第2條之2,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
PS:題型大同小異,只是描述的過程中有些許不同(請注意題目我畫黑線的地方 ),大致上都是相同的類型!
12.法律可以附條件的?---選擇權的行使為什麼不行?
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為什麼就可以?
請舉例但不要過於複雜喔!謝謝!非常感謝!!


請高手回答
問題回答結束,希望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1033454/o/1610020300...







2010-02-09 22:52:43 補充:
8.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上為:
A)共有債權
B)準共有債權
C)連帶債權
D)區分所有債權
ANS: B
為什麼不是C
有看到法條是連帶債權,但沒看到種共有債權,法條在哪?
解析:如題目所示,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依民法817條之一,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為共有人 !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本來甲乙二人對一輛
汽車享有所有權(為共有人),但是該汽車卻遭到丙縱火焚毀,由原本的所有權轉變為債權, 依民法第831條(準共有)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
2010-02-09 22:53:40 補充:
9.甲竊盜取得金飾之後,復持該物至當鋪當賣。依據實務見解,僅論以甲成立竊盜罪。此種情形,屬於何種犯罪之競合?
A) 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實質競合
D)與罪的後行為
ANS:D

為什麼?
解析:甲竊盜取得金飾,已構成刑法上第320之一的普通竊盜罪,但偷竊之後又復持該物至當舖當賣,此題是考競合論(罪數論)的概念,又稱為與罰後行為 !何謂與罰後行為?是指數行為侵害一法益,但只以一罪論,所以只要處罰先前的竊盜行為,就即可達到抑制後一行為之目的,故無處罰之必要!整體來說,就如題目所說的,僅論以甲成立
竊盜罪
2010-02-09 22:54:04 補充:
10.下列何者非行政院會議之組織成員?
A)交通部部長
B)銓敘部部長
C)政務委員
D)行政院副院長
ANS:B
請說明一下,這種題目有做過類似的,但是都模糊不清。
解析:銓敘部部長之所以不是行政院會議之組織成員,乃是因為銓敘部是隸屬於考試院,既然是隸屬於考試院,銓敘部部長跟行政院當然就毫無關係 ,那就更別說是行政院會議之組織人員
2010-02-09 22:54:53 補充:
11.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怎麼分?
解析:依民法第940條,占有人之定義,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和民法第941條,間接占有人之定義,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舉例:甲向乙承租漫畫書,乙交付給甲,對於該漫畫書而言,甲是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理之力者)而乙就是間接占有人 (承租漫畫書)
2010-02-09 23:02:05 補充:
因回答的補充字數已滿
無法成功PO
所以發表在意見
麻煩發問者到意見
看8 9 10 11的答案了!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0-02-03T18:25
1.
憲法修正案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權
所以不會是立法院對行政的監督機制
直轄市長應該是35歲有被選舉資格
10.
銓敘部是考試院的,當然不會出現在行政院會議裡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0-02-05T18:35
你問題太多了啦...首先就看到頭昏
應該要分兩題各20點比較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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