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之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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曱將房屋租給乙.後來甲把房屋賣給丙.丙等待甲和乙的租屋合約到期後,向乙提出調高租金的要求.但丙不能接受.認為調幅太高了.那好.有人願意以丙提出的租金承租,但乙認為他是老租戶,有優先承租的權力又不願接受丙的租金.雙方僵持不下.乙没打算搬走,賴屋不走.但乙有將和甲承租時的租金按月提存法院.並以存證信函告知丙.現在,問題來了:1.丙能告乙侵占嗎?(乙有將租金提存法院)2.法律上有無優先承租的權利?3.乙和丙的租金談不攏,乙,丙雙方可向對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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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Hardy2010-02-06
您好,一、丙能否告乙占,要看乙是否有侵占成立之要件,又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據以該罪相繩;另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自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一四六號��
Eden avatarEden2010-02-04
根本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因為原雙方的租賃契約已到期~重新簽租約的情況下~租金本於雙方的合意既然對租金無共識承租人當然要將房子返還給屋主持續霸占的行為當然構成侵占行為屋主可向法院訴訟~主張承租人侵占~請求承租人將其所有物(房子)返還!(跟承租人將錢提存法院也絕無關係~因為原契約已經到期!)這跟不定期契約也沒關係~因為原租約到期所有權人已表是要重新定力新契約的話~原契約到期即已失效~須另立新契約~新契約一旦最終未立~承租人�
Dora avatarDora2010-02-07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未定者,不得主張原租賃契約對於租賃物之受誏人丙繼續存在。受誏人丙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乙搬走。但乙得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反面解釋就是說如果經由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縱使將房屋所有權誏與第三人丙,基於租賃權效力物權化之理由,得依其原租賃契約。端視其是否有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Showmore
Lily avatarLily2010-02-04
...請問租約終止了嗎?2010-02-0310:00:51補充:土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2010-02-0310:04:08補充:2.買賣不破租賃不動產優先承租權